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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3null086
文号
财监法〔2023〕140号
发文时间
2023年11月30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3〕140号)

    

财监法〔2023〕140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当事人:河北立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康乐街14号祥源大厦1708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的规定,我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7月对你公司2022年度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机构内部治理及质量控制体系问题。 

  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项目承做期间及完成后规定时限内持有或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问题。2022年7月1日起,你公司承接开展“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事宜涉及的河北建投国融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项目业务,并于2022年12月19日出具该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在此期间,你公司证券账号买卖“建投能源”股票650,000股,共计盈利130,500元。 

  (二)资产评估业务质量问题。 

  检查发现,你公司出具的《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测试事宜涉及的新能能源有限公司20万吨稳定轻烃工程资产评估报告》(立千评报字〔2022〕第008号),在现金流量测算时,将不属于本次评估资产组范围的待抵扣进项税纳入现金流量测算范围,导致评估结论差异10,520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造成评估结论高估,导致资产组应减值未减值),尽管差异率为2.44%。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我部认定上述事项构成重大遗漏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五条,《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责令停业三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3.05万元并处罚款65.25万元的行政处罚。 

财 政 部         

2023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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