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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3null078
文号
财监法〔2023〕137号
发文时间
2023年11月30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3〕137号)

财监法〔2023〕137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当事人:贵州黔元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3号附1号正汇国际大厦14层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的规定,我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7月至8月对你公司2022年度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检查发现,你公司出具的《贵阳市工商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以其持有的贵州中铝铝业有限公司股权作为对贵州贵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所涉及的贵州中铝铝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黔元评报字〔2022〕第1030号,以下称第1030号报告)、《贵州省文化旅游科技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所涉及的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黔元评报字〔2022〕第1009号,以下称第1009号报告)等2份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一)第1030号报告存在收益法部分参数计算错误。 

  1.营运资金预测中未考虑出口退税尚未收到对营运资金占用的影响,导致评估结论差异5,074.39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造成评估结论高估),差异率为17.96%。 

  2.现金流中加回的折旧摊销金额与利润表预测的折旧摊销金额不一致,导致评估结论差异498.86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造成评估结论高估),差异率为1.77%。 

  3.人工成本费用计算错误,导致评估结论差异325.77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造成评估结论高估),差异率为1.15%。 

  (二)第1009号报告存在土地使用权评估容积率修正系数计算错误。 

  土地使用权评估容积率修正系数计算中,未按照评估报告列示的公式进行计算,导致评估结论差异6,516.5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造成评估结论高估),差异率为9.44%。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我部认定上述事项构成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五条等有关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责令停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财 政 部         

2023年11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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