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3null074
- 文号
- 财监法〔2023〕118号
- 发文时间
- 2023年07月05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3〕118号)
财监法〔2023〕118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当 事 人:朱文华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3号楼20层20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我部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6月至10月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亚太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亚太所在对莱芜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莱芜城发)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对莱芜城发与齐鲁财金(山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齐鲁财金)间无产权实际变动的投资性房地产销售购入交易进行审计调整,调增其他业务收入31,825.25万元,调减其他应收款(莱芜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莱芜经开;现更名为齐鲁财金)19,600万元。以上调整导致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由负转正。
经查,莱芜城发对上述事项均未进行账务处理。齐鲁财金公章管理台账中未查到相关合同及询证函用印记录,账面中无此项交易记录,无产权交割记录,无收付款记录,无税金缴纳记录等。亚太所对上述事项仅取得了盖章的房产销售合同,未对交易的真实性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印章与公司名称不符(莱芜经开于2020年6月23日更名为齐鲁财金,而2020年12月5日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盖章行为主体仍为莱芜经开)、房屋产权均未实际变更、交易税金未缴纳、函证回函印章与公司名称不符(函证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询证函回函盖章主体仍为莱芜经开)等异常情况下,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听证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1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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