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3null072
- 文号
- 财监法〔2023〕117号
- 发文时间
- 2023年07月05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3〕117号)
财监法〔2023〕117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当 事 人:郭启弘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3号楼20层20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我部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6月至10月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亚太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审计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增其他应收款、调减其他应付款依据不充分
亚太所在对莱芜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莱芜城发)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依据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三次政府补贴文件进行审计调整,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24,600万元(占年初未分配利润的40%)、调增其他应收款(莱芜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莱芜经开;现更名为齐鲁财金(山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齐鲁财金)19,600万元、冲减其他应付款(齐鲁财金)5,000万元。经查,该企业以前年度未收到政府补助也未入账。
亚太所在其他应收款审计底稿中记录“对未回函,实施替代程序”。经查,其他应收款审计底稿中无发函回函记录,未见函证控制过程,未见实施替代测试程序。齐鲁财金账面上未对此事项进行列示,公章管理台账中未见询证函用章记录。亚太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上述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二、审计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增应收账款、调增存货依据不充分
亚太所在对莱芜城发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将莱芜城发子公司山东莱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入账的以前年度应收账款、存货进行了审计调整,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55,103.14万元(占年初未分配利润的89%)、调增应收账款50,892.21万元、调增存货4,210.93万元。
经查,上述应收账款、存货无对应明细,企业未入账。亚太所仅获取企业盖章的调整分录,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三、审计调整不准确,导致多计年初未分配利润,少计所得税费用,少计递延所得税负债
亚太所在对莱芜城发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审计调整了年初未分配利润和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但未调整与之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导致多计年初未分配利润3,914.02万元,少计所得税费用3,961.98万元,少计递延所得税负债7,876万元。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因该项调整由负转正。相关审计调整不准确。
四、审计调增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依据不充分
亚太所在对莱芜城发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将企业在存货科目核算的房产调整为投资性房地产。亚太所在未取得相应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2019年5月30日评估报告的情况下,将2019年12月31日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与转换前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全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未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审计调增2019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8,564.72万元,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因该项调整由负转正。相关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五、审计调增其他业务收入、调减其他应收款依据不充分
亚太所在对莱芜城发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对莱芜城发与齐鲁财金间无产权实际变动的投资性房地产销售购入交易进行审计调整,调增其他业务收入31,825.25万元,调减其他应收款(齐鲁财金)19,600万元。以上调整导致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由负转正。
经查,莱芜城发对上述事项均未进行账务处理。齐鲁财金公章管理台账中未查到相关合同及询证函用印记录,账面中无此项交易记录,无产权交割记录,无收付款记录,无税金缴纳记录等。亚太所对上述事项仅取得了盖章的房产销售合同,未对交易的真实性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印章与公司名称不符(莱芜经开于2020年6月23日更名为齐鲁财金,而2020年12月5日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盖章行为主体仍为莱芜经开)、房屋产权均未实际变更、交易税金未缴纳、函证回函印章与公司名称不符(函证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询证函回函盖章主体仍为莱芜经开)等异常情况下,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亚太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职业判断错误,实施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导致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部分年度净利润由负转正,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听证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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