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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3null068
文号
财监法〔2023〕115号
发文时间
2023年07月05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3〕115号)

财监法〔2023〕115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当 事 人:陈  慧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9号盐业大厦7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我部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10月对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和信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和信所对临沂商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临沂商城控股)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根据披露的经和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临沂商城控股将临沂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临沂商城集团)纳入合并范围。

  经查,临沂商城控股出资额占临沂商城集团注册资本总额的13.20%。临沂商城集团章程约定,董事会成员共8人,其中临沂商城控股推荐1人,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临沂商城控股2022年7月1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中,明确将临沂商城集团列为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子企业,临沂市国资委批复临沂商城控股的决算中也未将临沂商城集团纳入临沂商城控股2021年度合并范围。

  和信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无法支撑将临沂商城集团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审计结论。临沂商城集团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占临沂商城控股合并财务报表的44.66%、71.15%,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并具有广泛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听证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1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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