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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3null066
文号
财监法〔2023〕114号
发文时间
2023年07月05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3〕114号)

财监法〔2023〕114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当 事 人:周海洋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9号盐业大厦7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我部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6月至10月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亚太所)、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和信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期初余额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亚太所在对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临沂城发)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2020年度期初余额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和信所在对临沂城发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2021年度期初余额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两份审计报告审计底稿数据与公司财务账面数据存在重大不一致,且无相关事项调整资料依据。

  二、审计调增企业无形资产和营业外收入的依据不充分,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一)审计调增无形资产依据不充分。

  临沂城发成立于2006年,曾用名为临沂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临沂城投)、临沂市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12月15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无偿划转岸堤水库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政字〔2010〕246号),将岸堤水库相关资产无偿划转给临沂城投。2010年12月22日,山东大乘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蒙阴岸堤水库饮用水水体资源专有使用权资产评估报告书》(鲁大乘评报字〔2010〕第D030号),确定水体资源专有使用权公允价值为402,631.46万元。

  经查,临沂城发2020年末账面无形资产未包含水体资源专有使用权,临沂市国资委批复的临沂城发决算中无形资产也未包含水体资源专有使用权,岸堤水库水资源使用权无形资产未给临沂城发带来收益,不符合资产定义。亚太所在对临沂城发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已关注到上述事项,但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对企业账面未核算该无形资产的原因未作说明,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情况下,调增该水体资源专有使用权原值402,631.46万元、累计摊销81,197.34万元、2020年末净值321,434.12万元。亚太所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无法支撑该审计结论,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二)审计调增营业外收入依据不充分。

  2020年,临沂城发分2笔收到财政资金(资本金)合计100,0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根据临沂市国资委批复的临沂城发2020年度决算显示,临沂城发2020年度净利润为负。

  亚太所在对临沂城发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将上述财政资金中的50,000万元从实收资本科目调整到营业外收入科目。经亚太所审计调整后,临沂城发2020年度净利润由负转正。亚太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无法支撑该审计调整,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三、审计调增企业无形资产和其他收益的依据不充分,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一)审计调增无形资产依据不充分。

  经查,临沂城发2021年末账面无形资产未包含水体资源专有使用权,临沂市国资委批复的临沂城发决算中无形资产也未包含水体资源专有使用权,岸堤水库水资源使用权无形资产未给临沂城发带来收益,不符合资产定义。和信所在对临沂城发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已关注到上述事项,但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对企业账面未核算该无形资产的原因未作说明,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情况下,调增该水体资源专有使用权原值402,631.46万元、累计摊销89,249.97万元、2021年末净值313,381.49万元。和信所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无法支撑该审计结论,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二)审计调增其他收益依据不充分。

  2021年,临沂城发分3笔收到财政资金(资本金)合计120,000万元,记入其他应付款。根据临沂市国资委批复的临沂城发2021年度决算显示,临沂城发2021年度净利润为负。

  和信所在对临沂城发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将上述财政资金中的60,000万元,从其他应付款科目调整到其他收益科目。经和信所审计调整后,临沂城发2021年度合并净利润由负转正。和信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无法支撑该审计调整,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听证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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