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122023null064
- 文号
- 财监法〔2023〕113号
- 发文时间
- 2023年07月05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
- 体裁
- 其他
-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3〕113号)
财监法〔2023〕113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当 事 人:徐士诚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9号盐业大厦7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我部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10月对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和信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期初余额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和信所在对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临沂城发)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2021年度期初余额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底稿数据与公司财务账面数据存在重大不一致,且无相关事项调整资料依据。
二、审计调增企业无形资产和其他收益的依据不充分,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一)审计调增无形资产依据不充分。
临沂城发成立于2006年,曾用名临沂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临沂城投)、临沂市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12月15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无偿划转岸堤水库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政字〔2010〕246号),将岸堤水库相关资产无偿划转给临沂城投。2010年12月22日,山东大乘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蒙阴岸堤水库饮用水水体资源专有使用权资产评估报告书》(鲁大乘评报字〔2010〕第D030号),确定水体资源专有使用权公允价值为402,631.46万元。
经查,临沂城发2021年末账面无形资产未包含水体资源专有使用权,临沂市国资委批复的临沂城发决算中无形资产也未包含水体资源专有使用权,岸堤水库水资源使用权无形资产未给临沂城发带来收益,不符合资产定义。和信所在对临沂城发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已关注到上述事项,但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对企业账面未核算该无形资产的原因未作说明,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情况下,调增该水体资源专有使用权原值402,631.46万元、累计摊销89,249.97万元、2021年末净值313,381.49万元。和信所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无法支撑该审计结论,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二)审计调增其他收益依据不充分。
2021年,临沂城发分3笔收到财政资金(资本金)合计120,000万元,记入其他应付款。根据临沂市国资委批复的临沂城发2021年度决算显示,临沂城发2021年度净利润为负。
和信所在对临沂城发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将上述财政资金中的60,000万元,从其他应付款科目调整到其他收益科目。经和信审计调整后,临沂城发2021年度合并净利润由负转正。和信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无法支撑该审计调整,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三、将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和信所对临沂商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临沂商城控股)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根据披露的经和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临沂商城控股将临沂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临沂商城集团)纳入合并范围。
经查,临沂商城控股出资额占临沂商城集团注册资本总额的13.20%。临沂商城集团章程约定,董事会成员共8人,其中临沂商城控股推荐1人,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临沂商城控股2022年7月1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中,明确将临沂商城集团列为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子企业,临沂市国资委批复临沂商城控股的决算中也未将临沂商城集团纳入临沂商城控股2021年度合并范围。
和信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无法支撑将临沂商城集团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审计结论。临沂商城集团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占临沂商城控股合并财务报表的44.66%、71.15%,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并具有广泛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听证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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