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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3null060
文号
财监法〔2023〕100号
发文时间
2023年05月16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3〕100号)

财监法〔2023〕100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当事人:周凯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1栋23楼23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的规定,我部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8月至12月对四川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1年度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检查发现,四川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成都先进制造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川中天华评报字〔2021〕第023号,以下简称第023号报告)、《成都西村创意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拟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所涉及的位于青羊区贝森北路1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川中天华评报字〔2021〕第051号,以下简称第051号报告)等2份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一)第023号报告存在市净率计算错误。市场法评估中采用的可比案例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市净率有误。根据可比案例相关公告中数据,计算出该交易对应的市净率应为1.77,而评估报告采用的市净率为3.44。该错误导致评估差异63,600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造成高估),差异率为18.37%。

  (二)第051号报告存在部分评估参数计算错误。总收入含增值税,但计算净收益时未扣除增值税,该错误导致评估差异10,662.01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造成高估),差异率为9.93%;房产税计算时未考虑公共区域租金收入产生的房产税,该错误导致评估差异202.35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造成高估),差异率为0.19%。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我部认定上述事项构成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三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上述评估报告的签字评估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财 政 部

2023年5月16日

    财监法〔2023〕100号-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周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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