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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3null060
文号
财监法〔2023〕91 号
发文时间
2023年03月29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3〕91 号)

财监法〔2023〕91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当 事 人: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河北大街146号金原国际商务大厦2607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我部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7月对你公司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你公司发布的《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和《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嘉华信息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告》,你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嘉华信息)失去控制,自2021年10月1日起嘉华信息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检查发现,你公司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嘉华信息失去控制,2021年度合并利润表实际合并了嘉华信息2021年1月至6月利润表的财务数据,未将其2021年7月至9月利润表的相关数据纳入合并利润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河北监管局申领并填写“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财政部;预算级次:中央级;预算科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科目代码:103050199),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财政部条法司。

  联系电话:010-68551311。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附件:送达回证

财  政  部

2023年3月27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3〕9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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