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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3null060
文号
财监法〔2023〕88 号
发文时间
2023年03月29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3〕88 号)

财监法〔2023〕88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当 事 人:逄翔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169号天虹大厦F6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我部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6月至8月对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尤尼泰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青岛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青岛城发)经尤尼泰所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报表列示投资性房地产期末余额329,247.13万元,财务报表附注列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当期计提折旧1,272.03万元。检查发现,上述资产入账原值339,471.88万元,其中历史价值52,845.18万元、评估增值286,626.70万元。青岛城发2021年仅对上述历史价值计提折旧,对评估增值部分未计提折旧,导致当期少计提折旧6,807.38万元。

  青岛城发2021年收到拆迁补偿金6,253.12万元,仅将其中的129.30万元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其余6,123.83万元未按规定确认营业外收入,并将以前年度收到的拆迁补偿金4,889.80万元确认为2021年营业外收入。

  尤尼泰所对上述事项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识别企业计提折旧、确认营业外收入的会计差错,未提出审计调整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财政部条法司。

  联系电话:010-68551311。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附件:送达回证

财  政  部

2023年3月27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3〕8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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