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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3null060
文号
财监法〔2023〕82号
发文时间
2023年03月29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其他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财监法〔2023〕82号 )

财监法〔2023〕82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当 事 人:张勇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我部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6月至9月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信永中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通过进入财务系统篡改记账凭证的方式,将2020年7月至12月已入账的19笔销售业务,由应收账款科目篡改为预付账款科目,导致2020年多计预付账款6949.95万元、少计应收账款6949.95万元。

  信永中和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在对预付账款抽样执行函证程序时,抽查到上述篡改业务中的14笔,未发现预付账款与销售经济业务实质不对应的问题,未充分关注13家大额供应商仅1家回函、发函金额3.34亿元而回函金额仅2465万元的异常情况,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财政部条法司。  

  联系电话:010-68551311。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附件:送达回证

财  政  部

2023年3月27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3〕8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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