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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索引号
A181220210035
文号
财监罚〔2021〕50号
发文时间
2021年07月08日
发文机构
监督评价局
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
体裁
行政处罚结果
备注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罚〔2021〕50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

 

人:唐守东

   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001号中国人寿大厦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2018商誉核算相关审计报告的执业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延伸检查了以前年度执业质量情况。查出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联创股份下属公司北京联创达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达美)2017年德诚天下项目,内容为调研分析服务,2017确认收入400,成本1.3元。经查,该项目400收入实际由联创达美实际控制人支付。信永中和在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关注到该项目毛利率高,并执行了访谈程序,但未解释该项目毛利率异常的具体原因,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联创达美2017年上海络骁广告项目,合同约定通过意向流量网民点击数和单价确认收入,2017确认收入600元。经查,该项目600元收入为联创达美实际控制人支付给客户股东的回佣款。信永中和在审计中未对信息服务结算单上意向流量网民点击数的真实性予以核实,执行的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联创达美2017年第四季度新元素壹佰广告项目,宣传内容为汽车公司某产品广告,合同约定通过有效意向流量网民点击数和单价确认收入,2017年确认收入19821465成本1761908经查,该汽车公司并未在2017年第四季度委托联创达美客户广告宣传该产品。信永中和在审计中,未对执行结算单上有效用户点击数的真实性予以核实,执行的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202178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罚〔2021〕5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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