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当 事 人:唐守东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001号中国人寿大厦17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2018年商誉核算相关审计报告的执业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延伸检查了以前年度执业质量情况。查出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联创股份下属公司北京联创达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达美)2017年德诚天下项目,内容为调研分析服务,2017年确认收入400万元,成本1.3万元。经查,该项目400万元收入实际由联创达美实际控制人支付。信永中和在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关注到该项目毛利率高,并执行了访谈程序,但未解释该项目毛利率异常的具体原因,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联创达美2017年上海络骁广告项目,合同约定通过意向流量网民点击数和单价确认收入,2017年确认收入600万元。经查,该项目600万元收入为联创达美实际控制人支付给客户股东的回佣款。信永中和在审计中,未对信息服务结算单上意向流量网民点击数的真实性予以核实,执行的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联创达美2017年第四季度新元素壹佰广告项目,宣传内容为汽车公司某产品广告,合同约定通过有效意向流量网民点击数和单价确认收入,2017年确认收入19821465元,成本1761908元。经查,该汽车公司并未在2017年第四季度委托联创达美客户广告宣传该产品。信永中和在审计中,未对执行结算单上有效用户点击数的真实性予以核实,执行的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财 政 部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