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北京诚诺美迪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B座180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201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如下:
你公司销售人员2018年使用无关人员的机票、发票报销冲账并套取资金,涉及金额915129.6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财 政 部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