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18520080007
- 文号
- 财监便[2008]84号
- 发文时间
- 2008年07月21日
- 发文机构
- 监督评价局
- 主题
- 业务流程
- 体裁
- 通知
- 备注
财政部关于开展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调查的通知
为了解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基本状况,调查分析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部经研究决定,组织驻河北、安徽、四川、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就地开展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时间和范围
此次调查从2006年5月下旬开始,6月底结束。
调查范围主要是中央财政2003年至2005年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中,用于中西部地区县医院及少数民族自治州盟医院医疗救治能力建设项目、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万名医师支援农村项目、计划免疫项目、艾滋病防治项目、结核病防治项目、血吸虫防治项目的资金。工作重点是对上述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对今后如何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资金管理的有效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调查应当涉及与上述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有关的财政、卫生、医疗机构等各单位。各省在进行调查时,主要以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从省级开始逐级延伸调查到市(地)、县(区)和乡(镇),对市(地)、县(市)进行重点抽查,原则上抽查的市(地)不少于2个,每个市(地)不少于2个县(区)。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设备购置经费:是否按规定购置相应设备,是否重复购置已有设备,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所购设备是否为日常工作所必需,是否有其他资金来源购置的设备,是否还需要购置其他必需设备。
(二)人员培训经费:是否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培训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足够基层人员参加培训,各项培训的中短期效果如何,是否还有其他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三)工作补助标准:各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是否符合实际,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项目人数严格落实补助资金,不同项目工作补助是否有交叉使用的情况。
(四)直接对受益人群的补助:服务人口或受益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漏报的现象,补助标准是否符合实际,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如在计划免疫项目中,应比较接种儿童数、实际疫苗使用量及补助经费总额与目标儿童数、疫苗需求量及强化免疫资金测算数据的差异,并对资金结余或短缺的成因进行分析。
(五)政府采购组织实施工作:调查有关医疗设备、药品的政府采购实施情况,是否按规定标准进行采购,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多渠道资金的重复使用情况:调查了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等来源资金是否存在交叉重复使用的情况。
三、开展调查的主要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24号)。
(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3]196号)。
(三)《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等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38号)。
(四)《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4]134号)。
(五)《关于印发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48号)。
(六)《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5]169号)。
(七)《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补助卫生经费的通知》(财社[2005]185号)。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直接关系到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对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各专员办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查工作,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政策,研究制定详尽科学的调查方案,切实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确保调查成效。
(二)专员办开展此次调查,可采取调查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调查过程中,要向卫生、财政部门了解沟通情况,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实地察看,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获取项目实施状况的基本资料。
(三)调查工作结束后,各专员办要对调查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提出改进的建议,形成高质量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事实清楚;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整理,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作为单行调研报告上报。请各专员办于7月10日前将调查报告、报表及对重大问题的单行调研报告报部监督检查局和社会保障司,同时通过部局域网检查二处邮箱上报电子文档。
(四)各专员办在调查过程中,要加强信息宣传工作,对调查动态、典型案例、有效做法等信息要及时上报。
(五)调查过程中,遇到政策不明确等问题,各专员办应及时向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和社会保障司反映。联系电话:监督检查局二处(010)68552317;社会保障司卫生医疗处685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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