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名称
索引号
A17220160021
文号
财会[2016]12号
发文时间
2016年07月14日
发文机构
会计司
主题
法规规划
体裁
通知
备注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6]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范围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2.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4.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财政部    

  2016年7月6日

    附件2: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pdf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pdf
    附件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pdf
    附件4: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pdf
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