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05220050026
- 文号
- 税委会[2005]20号
- 发文时间
- 2005年07月07日
- 发文机构
- 关税司
- 主题
- 法规规划
- 体裁
- 通知
- 备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商务部,海关总署: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5]300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7月22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三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5年7月22日起5年。
二、被调查产品税则号:29032200
三、对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如下:
所有日本公司 159%
俄罗斯公司
1、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Usoliekhimprom LLC”)
3%
2、其他俄罗斯公司(ALL others) 159%
四、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7月22日起,进口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三氯乙烯时,应向中化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5年1月7日起至终裁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化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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