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索引号
- A07720080083
- 文号
- 发文时间
- 2008年03月14日
- 发文机构
- 国库司
- 主题
- 政府采购
- 体裁
- 通知
- 备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库[2006]42号
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规定,现就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使治理领域当事人受到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诚信经营、廉洁从政意识得到增强,监管工作和管理制度得到加强与完善,初步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并完成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等工作。具体是:摸清和掌握治理范围内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特点、易发环节和发生规律,查找突出问题。围绕突出问题和重点环节,特别是关键岗位和重点人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促进依法交易,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防治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范围和重点
(一)治理范围。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范围主要是政府采购、产权交易以及财政部门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特定行政和业务行为。其中,政府采购领域主要是采购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和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产权交易领域主要是配合国资委系统开展治理工作。财政部门机关主要是在政府采购、工程基建等活动中的行为,以及在行使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权过程中的行为;所属事业单位主要是在经营和执业活动中的行为。
(二)治理重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都要纳入治理范围,尤其要重点抓好采购项目委托、招标采购等文件制定、采购信息公开及专家使用、评审和中标确认、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和验收、采购方式审批等环节和规避政府采购等问题的自查自纠工作。
产权交易领域,主要是完善产权交易制度,配合国资委开展治理工作。
财政系统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交易问题,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治理和自查自纠工作重点。
三、深入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指导、组织各有关方面认真落实。自查自纠工作从2006年5月份开始,至2007年3月底前结束。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中,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学习动员和调查摸底(一个月的时间)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有关单位学习胡锦涛、温家宝、吴官正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精神,以及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相关配套文件,通过动员部署,把本地区治理工作要求、任务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单位。要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为开展好这项工作奠定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结合实际,采用座谈、下发调研提纲和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进行摸底调查,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以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治理方向,确定自查自纠重点。同时,弄清本地区、本部门治理范围内单位、企业和代理机构数量、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经营规模和行业特点等情况。
(二)进行对照检查(四个月的时间)
1.自查自纠的时间范围。按照中央纪委要求,要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其中,政府采购领域重点检查《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出现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自查自纠的内容及要求。在对照检查阶段,各单位要分别政府采购、产权交易以及财政部门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特定行政和业务行为三个主要方面进行自查自纠。主要内容是:一是在治理领域内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交易数量、交易金额、涉嫌人员单位、涉及单位负责人以及处理情况;二是发生在治理范围内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手段和特点;三是本单位假借各种名义收受回扣、佣金等不正当利益的次数和金额;四是在政府采购等领域重点治理环节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件数和金额,分别涉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的件数和金额。五是在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中收取非法利益的次数和金额;六是在行使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权中索贿受贿的件数和金额;七是在经营和执业活动中行贿的次数和金额;八是监管工作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具体薄弱环节和漏洞。
在对照检查工作中要做到:通过审查政策文件规定、预算执行结果、采购文件、交易合同、财务会计记录、会议记录、确定中标文件等,认真查找决策、采购程序和交易、资金、审核等重点岗位和人员的问题;各单位在对照检查过程中,要找关键部门、关键人员谈话,对查出的问题要深刻分析思想根源和原因,全面总结教训,并作出书面记录;要认真将自查自纠内容的对照检查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工作结束后要写出阶段性治理报告。
(三)分类处理,抓好整改(两个月的时间)
对查找出的问题归纳整理,并按照中央纪委《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规定,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在处理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政策,根据问题的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问题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要结合完善制度建设加以解决;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上级部门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整改情况还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评估验收和总结(两个月的时间)
各单位要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做好自查自纠每个环节的工作。在每一工作环节结束后,都应当对完成的工作进行小结,从是否达到了工作要求和预期目标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才可以转入下一工作环节。财政部将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时,组织工作组到部分地区、部分单位进行检查和验收,重点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各级财政部门也要相应地进行检查和验收工作,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组织与实施
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负责中央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治理工作,中央各部门系统内的治理工作由中央各部门在财政部统一指导下牵头负责。
财政部门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特定行政和业务行为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在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具体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监督与检查
六、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财政部门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要依法重点查处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商业贿赂案件。
要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电话网络的作用,畅通线索提供渠道。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要分类登记统计,研究分析,并按职权及时处理;对职权范围外的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建立有效的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工作机制,积极配合、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办商业贿赂案件。要着力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七、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要把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与深化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结合起来。在预算管理体制上,继续深化财政预算编制制度改革,严格和强化部门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管理,确保各级支出严格按照预算编制改革的各项规定和批复的预算执行,从源头上遏止商业性贿赂支出行为。在政府采购管理上,要大力推进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逐步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减少人为干预,完善资格管理制度,构建政府采购的信用体系。在国库集中收付改革上,加强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完善国库集中收付信息系统建设,为财政国库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技术支撑。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大对“收支两条线”政策执行情况的查处力度。在财务会计管理上,进一步强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监管,加大对金融机构财务资产的监管力度,全面规范监管行为,构建法制规范、职责明晰、运转协调、监督高效的长效监督机制。
八、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履行职责。各地区各单位要把组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严格履行工作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专门力量具体抓。有关单位要明确职责,统筹安排政府采购和其他领域的治理工作。要切实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依法行政,公正严明。各级财政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排除干扰,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纠正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要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宽严相济,严格履行查办程序,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严明。
(三)定期报告,相互交流。要建立信息通报与统计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每一环节工作结束后,将有关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工作情况统计数据等逐级书面报告财政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情况应于每月3日前汇总报送财政部。
(四)加强协作,综合治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协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
(五)深入调研,跟踪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的意见。要及时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以理论创新带动实践和制度创新。
(六)治防并重,务求实效。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及时堵塞漏洞,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要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财政制度和财政管理,有效防止决策失误、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为使财政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构建和谐社会中做出更大贡献而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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