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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

答复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2021-03-11]

会计司老师您好,我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了关于新租赁准则执行的两个问题,想请教老师。1、公司A为从事商业地产运营,从B公司租入某商业地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付款额依据未来该商业楼租户流水抽成计算,而A公司与进驻该商业楼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额包括3种方式(①固定租金;②固定租金与当期销售流水抽成孰高;③当期商户销售流水抽成),在这种情况下,公司A是否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呢?2、A公司主营商业地产运营,签订了大量长期的商业楼整租合同,按照新租赁准则确认使用权资产并计提折旧会造成A公司前期成本大幅增加进而导致亏损,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连续亏损存在退市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并参考相关应用指南,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和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等相关金额。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包括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和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等相关款项。可变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为取得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向出租人支付的因租赁期开始日后的事实或情况发生变化(而非时间推移)而变动的款项。可变租赁付款额可能与基准利率等市场比率或指数、承租人源自租赁资产的绩效和租赁资产的使用等挂钩。仅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中,其他可变租赁付款额均不纳入租赁负债的计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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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2021-03-11]

A公司为一家户用光伏的开发公司,农户由开发户用光伏电站的需求,双方做了如下的合作安排: 1、根据国家有关户用光伏电站的相关规定,需农户自建电站并以农户自己名义与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方可申请全额上网和享受相关电价补贴。 2、A公司与农户达成合作开发协议,其中A公司提供组件、逆变器等光伏电站的主要材料,同时负责电站的施工(不需要严格复杂的施工)以及后续的运维服务;农户提供其屋顶资源,电站建成后以需以农户自己的名义向电力公司申请并网,并与电力公司结算电费(含补贴)。 3、A公司与农户达成合作期限为20年,20年期间内A公司所提供的组件、逆变器等材料所有权归属A公司,20年合作期满后归属于农户。 4、A公司与农户达成的收益分成方式为,农户每块板每月享受5元的固定收益,电费扣除上述固定收益之后,全部归属A公司。 问题:对于A公司而言,如何做会计处理比较恰当。(如果认定为租赁,即A公司向农户租用屋顶,按租赁准则处理的话,会涉及到政策(即只能农户自建才行)问题)。

根据所给信息,无法判断是否满足分类为租赁必须满足的三要素中的“三、资产供应方向客户转移对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需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做进一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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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2021-03-11]

老师您好!关于可转债的会计处理,公司发行可转债时,约定每年票面利率,同时约定到期赎回条款: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XX%(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如:债券利率:第一年为0.40%、第二年为0.6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50%。到期赎回条款: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2%(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问题:1、在初始确认分拆负债成分公允价值时,赎回条款利率12%超过最后一年债券利率2.5%的差额9.5%如何考虑?我的思路是两种方法:1)在初始确认负债成分公允价值时,最后一年利息按12%计算参与折现,理由为负债成分公允价值就是假设持有至到期的现金流按照市场利率折现的结果;2)初始确认时通过会计估计方法,估计到期时有多少债券不转股,最后一期利息按估计值参与折现。2、如果要考虑9.5%利息率,会计上是在最后一期计提还是在债券期限内平均计提?计提的利息是直接进入财务费用/资产成本,还是作为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此时债券摊余成本其实就包括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9.5%利息部分)。谢谢老师。

1.在确认负债成分公允价值时,不考虑债券转股的可能性,将负债部分全部现金流量折现。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应当根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二)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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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2021-03-15]

在2019年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中,有一道题目: A公司持有M公司20%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20×8年,A公司将一批账面价值为4000万元的产品以4500万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出售给M公司。至20×8年12月31日,该批产品尚有50%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 在公布的标准答案中,对此顺流交易的处理是:A公司在编制20×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调增投资收益50万元,调减营业收入450万元,调减营业成本400万元。 但也有一些会计老师认为:A公司在编制20×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时,无论M公司20×8年是否全部出售或部分出售该批产品,均应调增投资收益100万元,调减营业收入900万元,调减营业成本800万元。 想请问的是:对于此问题,正确的处理应是哪个?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相关规定,对于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或未被消耗),投资方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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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会计司]

回复时间:[2021-03-15]

请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企〔2007〕194号文件关于研发费用的规定,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企业在研发结束后形成了产品往往对外销售产生收入。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认为产生了收入,研发费用中的原材料,不能作为研发费用,应该计入生产成本。问,是否有文件明确规定,研发过程中形成产品产生收入的情况下,研发费用中的原材料不能计入研发费用。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判断问题中所提到的产品销售是否属于该准则适用范围,如果属于,则应当确认相应的收入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