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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仅答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政策咨询相关问题,具体采购项目问题建议向当地财政部门咨询。

留言编号:

答复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1-04-19]

2020年12月18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答记者时指出,行业认定的依据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请问是否包括金融保险行业?金融保险行业中小微企业是否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支持?

    金融保险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措施。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业划分和中小企业认定有关问题,请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咨询。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4-19

留言编号:

答复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1-04-19]

国库司领导您好,关于采购计划申报相关事宜特请教贵司。《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在具体操作中,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必须选择对应的某个品目。此时,存在一个问题。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涉及多个采购品目的,项目选择各品目分包招标。但采购计划申报该选择哪个品目呢?例如,城管局卫生综合管理服务项目,包括了市政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园绿化、物业管理等内容,如何确定该项目的采购品目?肯定贵司予以指导,盼复!

    采购项目涉及多个品目的,采购人应当合理分包,按其分包编报采购计划,填写每包对应品目。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4-19

留言编号:

答复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1-04-19]

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资格审查通过后,若发现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没有填“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没有附强制节能认证产品的“强制节能证书”,或没有响应部分实质性要求。这种情况下,部分专家认为资格审查通过后这些内容都可以通过谈判、磋商让供应商补充材料,从而通过符合性审查;部分专家认为法律规定只能就采购技术服务要求、商务要求、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磋商,上述内容不在谈判、磋商范围内,直接判定该供应商不通过符合性审查。请问哪种观点正确呢?

    政府采购并未对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中的符合性审查做明确规定。在通过资格审查后,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补充材料,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有关约定执行。如果采购文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提高采购效率的角度,可以要求供应商补充相应材料。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4-19

留言编号:

答复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1-04-19]

财政部领导,你们好。如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产品中部分配件使用进口产品,是否需要进行进口产品审批?(两种情况:1.所用配件属于采购产品的核心部件;2.所用配件不属于采购产品的核心部件)感谢领导关心回复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所称的进口产品,是指终端产品,即采购标的本身是进口产品,如果产品制造中使用进口零部件,无需报批;但如果采购标的为零部件,则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4-19

留言编号:

答复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21-04-19]

某污水处理厂需采购泵站设备,由于采购人单位内未有购置过,不知道预算多少,难以确定采购金额,所以打算在社会上进行市场调查进而确定采购预算金额.但大部分供应商均怕在未招标前参与此报价活动将影响该项目后续的招投标活动,不愿向采购人提供资料.请问这样是否会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八条的第二款内容?还是他们可以参与市场调查活动后亦可以参与后续的招投标活动?盼复!感谢!

   参与市场调查的供应商可以参与后续的招投标活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