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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部内各司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财政新闻宣传管理工作,结合财政部实际,研究制定了《财政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财政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部新闻宣传工作,促进政务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和国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原则:紧紧围绕和服务财政中心工作,及时、准确、稳妥、积极地运用国内外媒体宣传报道财政政策以及财政改革与发展情况,建立健全财政新闻发布制度,准确把握舆情,积极引导舆论,更好地争取社会各界对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为财政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财政部机关进行新闻宣传报道的行为。具体包括:对外新闻发布、重要会议或活动报道、接受媒体采访、向媒体提供新闻资料等。

第四条 财政新闻宣传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各有关司局既要注意内外有别,严肃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又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充分尊重新闻规律,有效利用新闻资源,共同打造高效、透明、良好的财政部形象。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政部新闻宣传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中央领导同志参加财政部举办的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2.党和国家关于财政工作的重大决定和改革措施的宣传报道;

3.财政部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4.财政部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报道;

5.财政工作的进展情况、改革成果、重大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6.财政部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部领导重要讲话、重要文章的宣传报道;

7.对国内外关注的财政热点、敏感问题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

8.财政部机关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情况和典型的宣传报道;

9.其他需要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的财政信息的发布。

第六条 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财政部新闻宣传工作由部办公厅归口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财政部办公厅主任担任。

第八条  财政部办公厅下设新闻办公室,对外称财政部新闻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财政部的新闻宣传工作,制定和监督执行财政部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2.拟订和落实财政部年度及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3.组织实施财政部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4.编写、审改、送审财政部新闻稿件,编发对外新闻口径及财政部对外介绍材料,草拟或审改部领导接受媒体采访的有关材料;

5.负责与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安排媒体的采访活动,审核媒体送审的稿件;

6.承办财政部新闻发言人的有关具体工作;

7.负责指导地方财政新闻宣传工作

8.负责财政部主管报刊杂志的相关新闻出版管理工作

9.负责财政部门户网站(www.mof.gov.cn)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10.负责财政部机关政务公开联络协调工作等。

第九条 各司局要实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责任制。司局负责人负责把握与本司局有关的重大政策、事件和热点、难点问题的新闻宣传导向,提出相关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审核本司局拟对外发布的新闻稿件等。

第十条 建立新闻宣传工作联络员制度。各司局要指派一名熟悉本司局业务工作情况、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文字能力的处级干部作为新闻宣传工作联络员。具体职责:负责与新闻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及时向新闻办公室提供本司局拟宣传的工作动态和典型材料;负责向新闻办公室反馈本司局负责人对财政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对涉及本司局的敏感问题及时向司局负责人和新闻办公室反映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新闻办公室安排媒体的相关采访活动等。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厅组织召开各司局财政新闻宣传通气会,传达部领导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指示精神,通报财政新闻宣传工作情况,沟通研究财政新闻宣传重点。

 

第三章 对外新闻发布

第十二条 财政部对外新闻发布,原则上以财政部负责人、财政部新闻发言人、财政部有关方面负责人、财政部新闻办公室等名义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对外新闻发布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吹风会以及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发布新闻信息等。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会是发布重要新闻的一种形式,主要就全局性和重大的财政事项予以公布。

重大财政新闻发布,经部领导批准后,部办公厅报请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中外记者招待会,邀请财政部长或主管部领导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根据需要,部新闻发言人及相关司局负责人可以参加。

重要财政新闻发布,可以召开财政部新闻发布会,由部领导或新闻发言人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根据需要,相关司局负责人可以参加。

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包括邀请媒体、记者现场管理以及准备新闻发布材料、背景材料、有关参考口径等工作,相关司局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新闻吹风会是发布背景信息、介绍相关情况或解释政策的一种形式,主要适用配合外事活动、重要国际会议的信息发布,以及通报财政工作情况,阐释相关政策,澄清不实信息,解答媒体关心的有关问题等。

新闻吹风会由新闻办公室根据部领导的指示、对外新闻宣传需要,或应司局、媒体要求,商有关司局有针对性地予以安排。新闻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司局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日常财政新闻主要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发布,同时由新闻办公室通知主要媒体。各司局出台政策、举办会议等的新闻稿件由司局起草,并经司局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厅审核,报部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 由财政部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班子中,要有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在研究和决定处置突发事件的方案时,应包括新闻发布工作的内容,要制定周密的新闻工作方案;要及时向记者提供有关信息,密切跟踪了解舆论的有关反映,组织好有针对性的答疑释惑的新闻发布。

 

第四章 重要会议或活动报道

第十八条 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等以财政部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由新闻办公室组织宣传报道,相关司局配合。

第十九条 凡部领导参加、由各司局举办的工作会议或活动,如需要宣传报道,应事先、及时通报新闻办公室,协商有关报道工作;对外报道稿件要经司局负责人、办公厅审核后,报部领导审定。各司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和活动,一般不对外发布消息。

第二十条 部领导在国外出席外事活动的新闻宣传,经负责此活动的司局会签办公厅并报部领导同意后,由新闻办公室商请中央主要媒体驻外记者采访报道。对外报道稿件经司局负责人、办公厅审核后,报部领导审定。在国外举办的重要活动或会议的现场审稿,由随同的司局负责人核报部领导审定。

 

第五章 新闻采访

第二十一条 新闻办公室统一负责与各媒体的沟通和联系,负责受理安排和协调组织媒体的采访活动。

第二十二条 媒体采访部领导,由新闻办公室根据媒体的采访申请及采访提纲,报经部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新闻办公室会同相关司局准备答问口径,供部领导参考。

第二十三条 部领导在国外出席外事活动期间,若媒体提出采访申请,由随同的司局负责人视现场情况和需要,报请部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第二十四条 媒体采访部内有关司局负责人,由新闻办公室根据媒体的采访申请及采访提纲,商有关司局并报部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原则上不安排部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接受媒体采访。

第二十五条 部办报刊采访部领导,由新闻办公室统一安排;采访部内司局,由部办报刊商部内相关司局安排,稿件送相关司局负责人审核;采访报道中涉及重大敏感性问题的,须由相关司局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厅审核,报部领导审定。

第二十六条 对擅自到各司局进行采访活动的记者,相关司局应予婉拒或规劝其按正常程序采访。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新闻报道活动需邀请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媒体参加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新闻办公室通过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提供新闻资料

第二十八条 向媒体提供的新闻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像资料、音像制品)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尊重客观事实,内容充实准确,文字严谨精练。

第二十九条 各司局向部外媒体提供新闻资料,必须送办公厅审核,内容重要的,报部领导审定。

第三十条 各司局拟对外公布正式公文,应由司局负责人审签后提供给新闻办公室,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上发布。内容重要敏感的,由新闻办公室报办公厅领导和部领导审批。

 

第七章 新闻宣传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各司局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维护财政部新闻宣传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三十二条 任何司局和个人不得向媒体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及资料;不得透露正在研究或尚未最后确定的工作信息;不得提供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不得发表不利于经济社会稳定与发展的言论。

第三十三条 未经新闻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司局不得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吹风会。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各司局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以财政部名义或以公职身份接受媒体的采访;不得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新闻工作纪律、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司局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部属事业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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