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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3日

  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部署,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已全面推开,所有营业税纳税人都改为缴纳增值税。这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减税,2016年减税将超过5000亿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一是统一了税制,贯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使税收的中性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二是有利于拉动经济,特别是在当前许多行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有利于给企业增加活力,给经济增加动力。三是有利于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分工优化,拉长产业链,带动制造业升级。

  二、关于深化财税改革、加大政府收费与基金使用管理透明度的建议

  (一)关于深化财税改革,分离收费基金的“收、支、用、管”一体化机制。目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均已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相关支出通过预算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制度上实现了收费基金 “收、支、用、管”的分离。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执收单位的选择,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有关规定,非税收入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主要根据成本效率原则统筹确定具体执收机构。

  (二)关于加大政府收费与基金使用管理的透明度。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均已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相关支出通过预算安排,因此,各部门公开的预算不应包括收费和基金的情况。

  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正在按照政务和预算公开要求,加大力度,逐步公开各项收费和基金的征收管理办法、收支情况。如财政部在向社会公开的2015年决算中,公开了全国及中央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总额、全国及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总额及每项基金收支情况,并就各项基金的征收依据、标准、年度收支金额作了说明,增加了透明度,促进了社会监督。下一步,财政部将根据政务和预算公开要求,继续加强研究,积极推进上述工作。

  三、关于完善科技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为支持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增值税方面,对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最低一档税率;对纳税人销售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税负超3%返还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等。二是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50%。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修订完善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明确自2016年起进一步放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并扩大了研发费用口径、简化了审核管理。同时,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6年1月,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已联合印发修订完善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自2016年起扩大了高新技术领域范围,适当放宽了认定标准。

  上述政策充分体现了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开发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此外,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所有营业税纳税人都改为缴纳增值税,无需再研究出台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关于丰富税收优惠政策形式、扩大优惠范围、增加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优惠政策的建议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或社会目标而制定的调控政策。自2008年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来,我国税收优惠从区域优惠为主,已逐步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总的看,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多税种联动、多种税收优惠方式并举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从税种来看,涵盖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从税收优惠方式来看,除了直接减免税,还包括低税率、定期减免、税前扣除、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等,体现了直接减免与间接减免相结合的特点。

  具体看,以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创新产业为例,我国在税收政策方面一直给予重点支持,在所得税政策方面逐步形成了一套以支持高科技研发和产业化为主、涵盖多个创新环节、覆盖面较广、具有普惠性和引导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一是重点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所得税低税率优惠,自2016年起放宽了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并扩充了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二是对企业研发实施加计扣除优惠。对企业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再加计扣除50%,自2016年起进一步放宽了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并扩大了研发费用口径,同时简化了审核管理。三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予以500万元以下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税政策,并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范围;对个人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技术人员股权奖励予以个人所得税5年分期纳税政策。四是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按投资额的70%抵免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并将优惠范围扩展至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五是加大对传统产业技改投资的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进一步放宽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条件,鼓励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以上优惠政策体系已经覆盖了创业投资、创新主体、研发活动、成果转化等创新全链条;并采取了低税率、减免税等直接优惠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税前抵扣、分期纳税等间接优惠相结合的方式,突出体现了国家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创新的产业导向,有力地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强化了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取得了较好实施效果。

  五、关于加快推进“费改税”、清理涉企收费、收费项目需经人大批准的建议

  (一)关于加快推进“费改税”、清理涉企收费。国务院高度重视收费清理改革工作,明确要求取消不合时宜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增长。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2013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已累计公布取消、停征、减免了49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省(区、市)取消、减免本地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累计超过上千项,每年可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超过1500亿元。其中,2016年5月,按照清费立税等原则,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0,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了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目前,保留下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均属于依法合规设立、符合国际惯例或体现特定受益者负担原则的项目,对相关事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已实行动态调整的目录清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清单外的收费一律按照乱收费处理。

  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初步考虑结合税制改革推进费改税,对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通过清理、整合等进一步减少项目数量,适于由基金改税的项目,及时推进相关工作,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同时,我们认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该是动态的,清理收费不是一味的“减”,清的是不合时宜的项目,按照受益者负担的原则,对适合用行政事业性收费调节的项目也可新设。

  (二)关于未经人大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是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措施,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途径。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明确,“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经过近几年一系列的收费清理改革工作,目前保留下来的收费项目均属于依法合规设立、符合国际惯例或体现特定受益者负担原则的项目,对相关事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目前的具体实际来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立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政府性基金的设立实行中央一级审批,这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以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或者地方人大通过的法规为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面广、涵盖内容多、对相关事业发展作用重要,考虑到人大立法程序相对复杂,每一项收费项目都经人大批准,操作上有一定难度,需要做进一步研究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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