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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基金’”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2日

  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进“三去一降一补”的重要内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我部高度重视。职工安置是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十分赞成在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建议。

  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中央财政已设立规模为1000亿元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专项支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安置工作。目前,我们已根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的去产能目标任务、需安置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测算,拨付了2016年专项奖补资金,并发文要求各地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资金,相应制定本地区资金管理细则,并向全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结果。专项资金需按规定统筹对地方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

  此外,符合条件的关闭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可按规定享受以下补贴待遇:

  一是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在失业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等。据统计,2015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合计736.45亿元。

  二是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按规定享受低保待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等,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确保其基本生活。近年来,各级财政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社会救助制度运行平稳,已将符合条件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保障范围,切实发挥了社会安全网的作用。2016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1374亿元。

  三是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通过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包括下岗工人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提升职业技能;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工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2015年全国各级财政已投入就业补助资金880.35亿元。

  综上,我们认为有关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得到落实,不宜再另设“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基金”,当前的主要工作在于落实好现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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