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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居民消费财税政策”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6日

  一、关于实施合理减税政策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建议 

  中小企业是促进经济发展、市场繁荣、科技创新和扩大就业的重要力量。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4年1月1日起,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从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含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含10万元);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免征营业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上述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于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负担,缓解其融资难问题,增加劳动者收入,增强其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你们提出的税收优惠更多向小微企业倾斜的建议已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得到了落实。 

  从1994年开始,国家根据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的收入状况,为调节某些价值较大和危害生态环境的商品的生产和消费,对汽车、成品油、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商品在生产环节征收了消费税。2006年,根据经济发展的变化和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状况,又新增了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等高档奢侈品品目。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和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对于更好地引导高档奢侈品的生产和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以及增加财政收入,都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消费税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增强消费税促进节能减排、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高端消费产品或服务纳入征税范围,增强消费税的调控功能;将消费税由主要集中于生产(进口)环节征收逐步适当向批发或零售环节后移。对一些不利于环境保护、社会公平的品目适当提高税负,加大调控力度;结合后移征收环节,对需要继续稳定税负和公平税负的品目,适度降低税率。你们提到的将税收征收范围业扩展到服务业、并改在最终消费环节征收,实现税负“价外化”的建议,将会逐步得到落实和体现。 

  二、关于扶持中低收入阶层消费的建议 

  (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问题 

  如前所述,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你们提到的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或改为免征额的建议,已经得到了落实。 

  (二)关于完善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问题 

  就业是民生之本,国家高度重视就业工作。为了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4 000元,最高可上浮30%)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按实际安置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具体限额最高每人每年3.5万元);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出租房产在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此外,国家还出台了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均有利于这些企业吸纳就业。 

  (三)关于加快农村社保体系建设,提振消费信心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已经建立起了包括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同时,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城乡统筹,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探索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及经办资源。此外,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并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保障农民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今后,中央财政将继续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不断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减轻他们的后顾之忧,进而提高农村地区的消费水平。 

  (四)关于加快公共服务建设,推进社会保险费改税,增强居民消费预期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财税体制建设,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根据上述要求,当前,我们正在研究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问题;同时,中央财政将按照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以及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比例,持续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 

  社会保障税是以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的特征。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有利于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堵塞征收漏洞,减少收入流失,降低征收成本。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积极推进由税务机关统一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加强社保费征缴管理的同时,逐步为社会保障费改税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关于优化消费结构的财税改革建议 

  (一)关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问题 

  近年来,财政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问题。2013年年初,经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障三部门起草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了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其中主要目标之一就是“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按照《若干意见》有关要求,财政部门正不断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完善财产税,推进结构性减税,减轻中低收入者和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逐步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农业补贴制度,促进农民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建立健全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稳步提高保障水平。上述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大的矛盾。2013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473,自2008年以来已实现连续6年回落。同时,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差距也由2008年的3.32倍下降到2013年的3.03倍。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若干意见》要求,配合有关部门不断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促进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调节收入分配也是税收的重要职能。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税收对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房产税等为核心的税收调节收入分配政策体系。近年来,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我们通过稳步推进税制改革,积极完善税收政策,不断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大幅减轻农民税负,朝着统一城乡税制的方向迈出了关键一步。2006年以来,先后三次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至每月3 500元,同时调整税率结构,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2006年,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高档奢侈品纳入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2011年,在上海、重庆两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分别对新购多套,新购高档住房以及存量独栋商品住房征收房产税,充分发挥房产税调节收入、财富分配等作用。2012年开始实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乘用车由按辆征税调整为按排气量大小征税,排气量大、价值高的乘用车税额有较大提高,对游艇单独计征车船税,并适用较高税额,车船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功能进一步强化。 

  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你们提出的建议,进一步推进税制改革、完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和中低收入居民负担;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进一步增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加快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使用,增加资源相对丰富的中西部地区财政收入;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继续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将部分过度消耗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以及部分高档奢侈品纳入征税范围。 

  (二)关于提高国企红利上缴比例、充实社会保障资金问题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实施以来,逐步提高收益收取比例。施行初期,按“适度、从低”原则,资本收益收取比例5%和10%两档。到2013年年底,中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分类提高到:中国烟草总公司20%,资源型企业15%,一般竞争性企业10%,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5%,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中储粮、中储棉免收。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二〇二〇年提高到百分之三十”的要求,2014年中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再次提高了5个百分点。 

  2010年至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每年通过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调入公共预算的方式实现对社会保障的支持,累计支出165亿元,2014年将继续调入公共预算184亿元用于社保等民生支出。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二〇二〇年提高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精神,我们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研究提高收益收取比例,并逐步增强国资预算对社保等民生支出的支持力度。 

  (三)关于加大现代服务业优惠问题 

  为了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3年根据4月10日国务院第4次常务会议的决定,5月24日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在全国推开,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由此实现了试点行业全国政策的统一,标志着试点由地区试点升级为全国试点。同时,对试点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取消了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部分差额征税等政策,简化和规范了税制。2014年继续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将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电信业先后纳入试点。同时,简化了增值税税率,将6%和4%两档税率统一调整为3%。随着更多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营改增的减轻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制造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等作用将进一步显现。 

  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经国务院批准,上述政策继续执行至2018年底,并对具体政策予以完善。 

  (四)关于解决“间接税累退性”弊端、优化税制结构问题 

  1994年财税体制特别是工商税制改革以后,经过多年调整和完善,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主的间接税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部分财产税为主的直接税并重的税制结构。现行的税制结构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进一步促进保障改善民生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需要不断地对税收制度进行深化改革。现行直接税和间接税结构不尽合理的问题也会在改革过程中逐步加以调整,总的方向是进一步增加直接税的比重,逐步减少间接税的比重。 

  在推动直接税改革方面,近年来,继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后,国家加快了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的步伐。房产税方面,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上海、重庆于2011年年初开始进行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目前来看,两市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车船税方面,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开始实施,车船税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增强;个人所得税方面,为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自2011年9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 000元/月提高到3 500元/月,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28%降至7.7%左右,纳税人数由约8 400万人减至约2 400万人;将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7级,最低档税率由5%降为3%,适当扩大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调整工薪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税率结构。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税制结构优化改革。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将个人经常性、连续性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适当增加专项扣除项目,实行按纳税年度计税,建立按月(次)预扣税款、年度自行申报纳税和汇算清缴的机制,从而进一步公平税负,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同时,我部将在总结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方案。 

  四、关于构建消费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建议 

  商贸流通服务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大力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对改善人民生活以及推动经济转型升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2009年以来,通过安排服务业发展资金,不断加大对现代服务业、农村物流、农产品流通等商贸流通服务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实施了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农产品流通综合试点、家政服务工程、新网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一系列重点工程和项目,对促进改善我国流通环境,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支持物流业、物流园区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减轻流通环节税负,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主要包括: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环节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从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当前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服务业资金转型的具体方案。在划清政府和市场边界、理清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拟重点加大对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养老服务业、现代服务业、食品安全监管以及标准统计等市场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努力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针对资源税存在的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税负水平偏低等问题,我们会同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一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6月1日起,陆续在新疆、西部地区和全国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将税负由1%左右提高到5%。二是自2013年1月1日起,在湖南、湖北两省实施部分金属和非金属矿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三是按照清费立税原则,深化煤炭等其他资源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目前,我们已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待条件成熟、国务院批准后即可组织实施。 

  五、关于支持信息消费、文化消费、绿色低碳消费、养老服务业、儿童消费等的建议 

  (一)关于支持信息消费问题 

  为加快推动信息消费持续增长,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提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互联网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税率;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合理扩大加计扣除范围;积极推进邮电通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进一步落实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大现有支持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落实力度,切实减轻互联网小微企业负担。结合税制改革进程,国家已经完善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都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促进信息消费发展。 

  (二)关于适当降低文化产业税赋,出台鼓励新兴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出台实施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措施,特别是2014年以来,国务院密集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三个重要文件,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目前,促进文化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将“文化创意服务”纳入改革试点的行业范围,进一步消除了文化创意服务业的重复征税问题,优化了税制结构,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的进一步细化,总体上降低了文化创意企业的税负。二是支持文化体制改革。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三是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的减免优惠政策;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和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四是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是对文化产品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011年,我部会同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了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关税〔2011〕27号)。符合政策规定的动漫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开发生产用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现已有30多家企业取得享受上述进口税收政策的资格。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降低文化产业税赋、鼓励新兴文化产业发展的作用。 

  (三)关于对节能、环保型消费品减免税,提高高能耗、高物耗产品税赋的建议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下一步的消费税改革将增强促进节能减排、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拟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高端消费产品或服务纳入征税范围,增强消费税的调控功能。在出口税收方面,2014年,我国对299项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主要是各类金属及非金属矿砂、煤炭、钢坯等高耗能、资源性产品。今后,我们将结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限制使用出口关税措施,慎重研究进一步提高高耗能、高物耗产品出口关税。 

  (四)关于对养老服务行业给予资金扶持问题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为此,中央财政近年来不断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光荣院建设、社区为老服务、爱心护理工程、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2013年,中央财政共补助地方福利彩票公益金21.2亿元,其中上述老年福利类项目12.4亿元。另外,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还于2013~2015年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30亿元,用于支持各地农村幸福院建设。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有关要求,2014年,我们会同商务部支持在吉林、山东等8个省份开展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并下拨试点资金24亿元。试点采取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地方政府、银行、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基金,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支持发展居家养老、集中养老、社区综合服务等多种形式、面向基层大众的养老服务产业。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商务部指导地方切实做好试点工作,探索总结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效模式。同时,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各项资金,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并重点向中西部等困难地区倾斜,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积极探索和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同时,根据2013年7月1日施行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国家对养老机构的床位数的限制降低为10张以上、对养老机构的非营利性质也不作限制,只要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其他方面的准入门槛也有所降低。因此,您提到的降低养老服务业行业的准入门槛并给予财政资金扶持的建议,已经得到了落实。 

  (五)关于儿童消费品的税收政策问题 

  在降低部分儿童消费品进口关税方面,我国早在2005年,为实现亚太经合组织提出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目标,就率先对进口玩具实现了零关税。近年来,还先后对特殊婴幼儿奶粉等儿童食品、乐器以及体育用品等儿童相关消费品实施了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对促进消费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今后,我们将结合你们提出的建议,进一步跟踪我国儿童相关消费品的产业发展、消费需求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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