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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保障体制”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6日

  一、关于拓宽义务教育的筹资渠道,加大义务教育投入力度问题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投入问题,特别是自2005年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明确提出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到2008年,城乡免费九年义务教育全面实现。2011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从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等方面,提出了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宽了义务教育的筹资渠道。可以说,没有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的持续增长,九年免费义务教育就不可能实现。 

  与此同时,国家也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积极拓展教育经费投入渠道。在财政性教育资金一直占据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主体地位的情况下,社会力量投入也保持了稳定的增长态势。据教育经费统计资料,2008年,全国民办普通小学举办者投入为10.49亿元,到2011年,增加到14.99亿元,年均增长12.7%;全国民办普通初中举办者投入从2008年的10.93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13.82亿元,年均增长8.1%。 

  在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持续增长的形势下,我们注意到,从2008年到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的社会捐赠收入和其他非财政性经费投入确实有所下降。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需要强调的是,义务教育是财政需要重点保障的基础性社会事业,无论社会力量如何增加投入,各级财政都应当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领域的重中之重予以基本保障。 

  二、关于强化政府责任、科学分担经费的问题 

  《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2005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决定从2006年起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其中:免除农村中小学生学杂费,建立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省份分省确定;免教科书费,由中央全额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采取中央和地方5∶5分担;教师工资,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地区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地方各级政府分项目经费的分担比例,由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市地区主要由本地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予以奖补支持。 

  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到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后,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经费拨付到学校或者统筹安排使用,并承担经费使用监管的责任。在一些地方,县级政府为了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管,还采取了“校财局管”的中小学校经费管理体制,提高中小学校经费管理水平。 

  三、关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保障体制的绩效评价机制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的不断增加,财政部高度重视加强经费使用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一是修订完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强化预算和绩效管理。2012年,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修订了《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突出强调了中小学校预算管理、财务监督和绩效管理。在预算管理方面,建立了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再到决算的全过程预算管理体系,强调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强化了决算管理;在财务监督方面,从监管内容、形式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要求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并要求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和财务信息披露等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自觉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在加强绩效管理方面,不仅要求中小学校按照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向有关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在项目完成后报送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而且要求县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在检查、验收完成项目时,将支出形成的结果对照目标进行评价,以确保支出的使用效益。四是完善绩效评价制度,探索开展绩效评价试点。2011年,财政部印发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明确了绩效评价的依据、对象和内容、评价指标和标准、评价方法、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评价报告内容及结果应用等,为开展各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奠定了制度基础。按此办法精神,我们在义务教育领域开展了一些义务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探索。2013年上半年,财政部、教育部共同委托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卫生部疾控中心营养食品研究所分别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评价;2014年,教育部委托东北师范大学对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进行跟踪评估。 

  今后,中央财政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机制。一是要求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健全经费管理制度,规范各级经费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特别是加强中小学校的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预算执行严肃性;二是要求中小学校切实落实《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内控机制;三是积极扩大委托第三方开展包括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在内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点范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四是鼓励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自主开展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并通过各类试点,健全各级管理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组织工作体系,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改进方法,提升效果。 

  四、关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问题 

  《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中央财政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有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补助经费等;专项转移支付中有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专项资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等,支持内容覆盖学校、学生和教师等各方面。在资金分配上,一般性转移支付按一定的标准和分担比例进行分配;专项性转移支付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核定,减少资金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专项资金就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因素包括建设需求的理论缺口数、学生人数、贫困发生率、人均财力等基础因素,以及地方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管理等努力和绩效因素等。这种一般性与专项性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兼顾了“保基本、补短板、提质量、促公平”的投入需要,既有力支持了义务教育发展,又对地方义务教育投入起到较好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省级财政部门也据此建立和完善了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简政放权和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减少专项转移支付,转移支付资金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尽可能消除经费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权,提高经费分配的客观性、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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