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足改革创新思维 落实差别化税收政策 让新疆成为
‘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重点试验区”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6日
一、关于取消东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并对新疆实施更加优惠政策的建议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我们将全面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您对取消东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统筹考虑。
就您关心的新疆扶持政策问题,目前,为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促进新疆加快发展,国家专门对新疆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上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新疆国际大巴扎免征营业税。除此之外,新疆还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等。新疆可以充分用足用好上述差别化优惠政策,加快自身发展。2014年6月召开的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做好新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我们将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加强地区税收政策与产业政策配合的建议
关于您提到的创新支持方式,对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高新技术、新能源等项目给予税收优惠的建议,现行税收政策已经有所体现。例如,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2)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4)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结转用以后5年内的所得弥补。新疆企业在发展农业、高新技术、新能源等项目的过程中,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各项优惠政策。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有关行业发展特点及需要,不断调整创新支持方式,切实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执行成效。
三、关于新疆地区个人所得税实行减免的建议
根据不同区域区别设置个人所得税税率,会带来以下问题:一是与税收公平原则不符。从税收性质上讲,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中等收入者少征税,使低收入者不纳税,这一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应是一视同仁的,如果对不同地区实行差别税率,就会破坏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二是个人不同于企业,流动性和灵活性非常大,如果在某一特定地区实行优惠税率,将对税收征管造成很大的难度,甚至可能使这一地区成为一部分高收入者避税的渠道,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内在功能不相符。三是个人所得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国家主要将其用于补助低收入者和中西部地区。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三农”、教育、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客观上已经起到了“抽肥补瘦”的作用。综上考虑,不宜对新疆地区实行特殊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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