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高等教育经费拨付与使用管理”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6日
一、目前我国高等学校预算拨款制度和拨款模式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分为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高校(简称中央高校)和地方政府所属普通高等高校(简称地方高校)。按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高等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事权划分,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支持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
中央高校的财政补助收入主要由中央财政安排,实行的“生均综合定额+专项”的高校预算拨款模式。关于生均综合定额,2008年起,中央财政对拨款制度进行了改革,实行生均综合定额拨款方式,按照“人员经费基本持平、公用经费体现差异”的原则,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按照12个学科门类设定不同折算系数,细化了拨款标准,提高了拨款的科学性、合理性。这就是您所提到的生均拨款。关于专项,主要包括您提到的“985工程”、“211工程”、“2011计划”、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长效补助机制、绩效拨款、捐赠配比、学生资助、国际交流等按照因素法、项目法逐校核定的专项经费。通过改革完善拨款制度,中央财政对中央高校提高了保障程度,也更加契合高校的职能和特点。
根据现行体制,地方高校的管理与发展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提高地方高校拨款水平,促进地方高校正常运转,属于地方政府事权范围,由地方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高校特别是中西部地区高校发展给予大力支持。
二、关于合理调控投入经费的比例结构问题
对中央高校,为提高学校办学自主权,每年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增量都向基本支出倾斜,生均综合定额水平逐步调高、学科差异系数不断优化。这部分基本支出都是学校可统筹使用、自主支配的,就是您提到的“经常性经费”。目前,中央高校基本支出占总经费的比例已经由2008年的40%提高到2012年的60%,学校的可用财力已经大幅提高。
对地方高校,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设立提高地方本科高校生均拨款奖补和化解债务奖补经费等多种方式,鼓励地方财政加大对地方高校的投入力度。在中央政策措施的带动下,地方高校生均拨款水平大幅提高,基本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下一步,中央财政还将积极引导地方优化地方高校拨款结构,落实办学自主权。
三、关于提前下拨教育经费拨款的问题
根据预算编制规程,各部门每年6月初开始编制次年预算,12月底“二上”预算编制工作结束。次年1~3月,财政部汇编完成中央部门预算草案,并向国务院、全国人大汇报。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复中央预算草案后,财政部于3月底左右正式批复各中央部门预算,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逐级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按现行制度,为加快预算执行,次年1月各部门即可按照上年度12月底已确定的“二上”预算编制草案请款并开展工作,不需等到3月底预算正式批复。因此,代表提出的提前下拨教育经费已经能够实现,各高校完全可以提前安排好年度资金投入计划,于年初1月份申请使用财政资金。
四、关于建立健全高校经费使用监管制度的问题
关于加强监管,近年来,中央财政会同教育部等其他部门采取各项措施,不断加强对高校经费的监督和管理。通过修订《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建立健全了教育经费管理制度体系;通过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等措施,规范和加强了教育经费的预算管理;通过实施绩效评价制度,加强了教育经费使用管理的追踪问责,提高了使用效益。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教育收费除外)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高等教育预算管理。
关于实施奖惩,一方面,中央财政每年专门安排中央高校绩效拨款,根据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水平、科研获奖情况、资助工作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安排奖励经费。另一方面,中央财政在分配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基本科研业务费等专项资金时,已经将高校财务管理水平、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纳入参考范围,建立起预算分配与经费管理相挂钩的制度。
您提出的关于高等教育经费拨付与使用管理的提案,体现出您对财政教育工作的高度关注和改进高等教育拨款体制的殷切期望。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积极吸纳您提出的相关建议,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在继续深化中央高校财政拨款制度改革的同时,加强对地方财政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财政拨款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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