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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对海南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6日

  海南省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生态地位非常重要。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海南生态保护补偿力度的建议,对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于将松涛水库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问题 

  为维护我国生态安全,加大环境保护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起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通过提高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的方式,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2013年,全国转移支付实施范围已扩大到492个县(市、区),中央财政安排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423亿元。随着《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全面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实施进展情况的跟踪研究和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全国主体功能区相关配套政策,届时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修编工作,对海南省松涛水库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问题予以统筹考虑。同时,中央财政将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与有关部门配合,认真研究完善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包括海南省在内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投入力度。 

  二、关于增加对海南省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转移支付的问题 

  (一)关于将海南省省级重点公益林278.13万亩纳入国家重点公益林范围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对于地方公益林,由于其生态区位比较重要或生态状况比较脆弱,可按规定纳入地方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对海南省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的林地,可由你省按规定补充区划并申报,经国家林业局会同我部审核认定后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二)关于适当提高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标准的问题 

    近年来,中央财政逐步提高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逐步扩大了补偿范围。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对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对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每年每亩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将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对于你们提出的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建议,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投入力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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