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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湖南省张家界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
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6日

  一、建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不断提高补助标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近年来,中央财政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紧密结合,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石漠化治理等重点工程建设,全面支持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建立并完善了多层次的生态补偿机制。 

  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目前中央财政已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涉县区和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纳入转移支付范围,通过提高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的方式,加大对上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张家界市所辖的永定区、武陵源区、慈利县、桑植县属于武陵山区生物多样性与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均在补助范围之内。上述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有效调动了地方政府和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提高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按照国务院领导“关键在于通过监控评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的指示精神,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0〕487号)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通过地方自查与中央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状况和自然生态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2012年以来中央财政在分配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时,实施了相应的奖惩措施,对引导地方政府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为支持张家界等林业资源丰富的地区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中央财政于2004年设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在森林领域率先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国有国家级公益林每亩每年补助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助标准由最初的每亩每年5元提高到15元,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三、比照民族地区给予支持和照顾 

  为了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体现对民族地区的支持与照顾,2000年起,中央财政设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转移支付范围为5个民族自治区和青海、云南、贵州等3个财政体制上视同民族地区对待的省份,以及非民族省区的8个民族自治州。考虑到张家界市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较高,经国务院批准,张家界市的桑植县、永定区、武陵源区享受中央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政策。 

  四、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 

  现行中央对地方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标准收入主要根据税基和税率测算,标准支出根据人口、面积和各地成本差异等客观因素测算。地方政府因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形成的减收增支,相应表现为其标准财政收入的减少或标准支出的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会使标准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增加,形成对地方政府的自动补偿。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安排上述资金用于生态恢复、环境治理等相关支出。 

  下一步,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制,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中央财政将继续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分配办法,进一步加大对张家界市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生态补偿标准,促进地方政府保护环境、改善民生。同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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