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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预算中建立公办科研单位基础和应用基础经费直通车”
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6日

  一、加大基础研究投入的问题 

  基础研究是认识自然现象、揭示自然规律,获取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的研究活动,是科技进步的先导,是自主创新的源泉。只有以深入的基础研究做后盾,才能不断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增强国家发展的后劲。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基础研究,采取了一系列发展基础研究的重大举措,基础研究的投入也快速增长,为基础科学研究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推动了我国基础研究的跨越式发展。2006~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1 567.26亿元用于基础研究,年均增长27.34%,占全国财政基础研究投入的90%以上。同时,结合基础研究的长期性、积累性和结果的难以预见性等特点,优化投入结构,主要通过以下渠道支持基础研究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和运行等: 

  一是通过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973计划的实施吸引、凝聚和培养了一批服务国家战略目标的创新人才和团队。二是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自由探索的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基础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从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出发,始终把促进学科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任务,支持优势学科与扶持薄弱学科并重,推进学科自身纵深发展和以学科交叉促进新兴学科发展并重,努力实现我国基础研究学科体系的全面发展。三是支持中科院开展知识创新试点工程,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学前沿,加强原始创新。在知识创新试点工程中,中科院实施了一系列措施,调整科技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创新科研组织模式,并在国家支持下,陆续建设了若干重大科学工程,实施了引进国外杰出人才专项,在培养人才和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四是设立了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包括从事基础研究在内的科研院所开展符合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建立了对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的稳定支持机制,有利于科研院所逐步形成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五是通过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从自主研究、开放运行、仪器设备更新购置等三个方面予以支持,推动国家级基础研究科研基地建设。六是通过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支持其在科研工作中完成创新研究,培养创新型人才。七是通过实施“211工程”和“985工程”,支持高校加强人才队伍培养,改善科研基础条件,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此外,中央财政也在积极探索适合创新人才发挥作用的经费支持方式。 

  关于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经费比例提高到70%的问题。我们理解,你们所提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占比实际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占R&D(研究与试验发展支出)比重问题,是事后统计结果,而不是预算事先安排的结果,而财政科技支出是预算执行数据,两者之间并不具有可比性。且根据我们掌握的数据,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占R&D的比例均未达到70%。同时,我国确实存在你们提到的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占比较低的情况,我们认为,除需要加大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外,主要还有以下原因:一是与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密切相关。通过对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国家以及主要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强度(基础研究经费/GDP)与R&D经费强度(R&D/GDP)的分析发现,工业发展程度越高、R&D投入越高的国家或地区对基础研究的投入越高,反之亦然。根据有关资料反映,我国目前处于工业化第二阶段,基础研究的投入强度与发达国家客观上存在一定差距。二是与基础研究的投入来源有关。政府是我国基础研究投入的主体,企业对基础研究的投入量非常小。有数据分析显示,美国和欧盟的企业基础研究经费占企业R&D经费的比重为3%~7%,占全部基础研究经费的比重为20%左右,而这两个指标在我国分别为0.1%和1.6%。同时我国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强度与其R&D投入强度也不相匹配,从对OECD国家企业进行分析的结果表明,R&D投入强度越高,基础研究投入强度也越高,而从统计结果看,我国企业偏离了这一规律,相对于R&D投入强度,基础研究占R&D投入比例明显偏低。从执行主体看,我国基础研究的主要执行主体是高等学校与研究机构,2010年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执行的基础研究经费约占总数的95%。这与我国企业整体技术水平还需提高,大多数企业更加注重短期收益有关,也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还不够成熟、市场经济政策环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密切相关。三是统计口径上的差异。一方面,基础研究投入的统计口径偏窄,部分本应计入基础研究的投入未被计入,比如,高校基础研究的部分经费,是通过财政“教育”科目安排的,这部分经费统计中大多未被计入;再比如,对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和科研设施及运行投入等的统计并不完整,等等。另一方面,R&D投入总额中企业R&D投入部分统计工作还需加强。我国R&D投入的统计实行“自下而上”的模式,分别由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执行主体自行填报。由于一些执行主体,对R&D投入的理解存在差异,部分本不应列入R&D的投入(如工程化、试生产、小批量生产等经费)也计入进来,使得R&D投入可能被高估。此外,还存在承担单位在实际执行中改变研究方向,将基础研究经费用于应用研究或试验发展的问题。 

  因此,促进基础研究发展,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需要从政策、体制机制、科研布局、资金投入、科技评价导向等多方面系统研究、顶层设计。下一步,我们将与科技部、教育部、基金委等一起深入研究,届时将统筹考虑你们所提建议。 

  二、关于加大稳定支持,由科研单位自己确定基础性和应用基础性研究项目的建议 

  按照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对科技拨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从对科研机构、人员的一般支持,转变为以项目为主的重点支持,国家主要通过设立各类科学基金和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以竞争择优的方式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在一定时期内,改变了科技活动“沉闷的空气”,提升了科技活动的活力。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能力的提升,这种以竞争性为主的支持方式已不能完全与科研活动的规律与管理要求相适应,不利于科研队伍的稳定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持续发展。为此,中央财政不断优化投入结构,着重加大对科研机构(基地)、公益性行业、高水平创新团队(人才)的稳定支持力度。一是安排科研机构(基地)运行经费,用于中央级科研机构的日常运行保障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特别是重点加大了对通过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后保留下来的科研机构的支持力度。二是设立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公益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的优秀人才或团队开展自主选题研究。三是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支持科研任务较重的农业、卫生等行业部门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四是安排科研条件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机构基础设施维修和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基础条件;支持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运行发展,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在支持中科院开展重大科研装备自主创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全面组织开展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发工作,提高我国科研装备自主研制能力,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通过上述努力,不仅降低了竞争性经费所占比例,还初步建立了竞争与稳定相协同的机制,特别是基本科研业务费可由单位自主安排使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代表关心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优化投入结构,加大稳定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机制,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为科研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三、关于通过产学研联合招标的方式,由企业领衔科研项目的建议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中央财政一直十分重视发挥企业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通过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支持企业承担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同时,会同相关部门改进科技计划等支持方式,注重更多地反映企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对于具有明确目标产品或面向产业发展的项目课题,都要求由企业牵头或必须有企业参与,并通过引导和支持产业技术联盟等形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学研有机结合。二是研究探索科研项目后补助支持方式。采用“先实施、后拨款”的资助模式,由企业等创新主体先行投入并开展各类科技活动,通过验收后再给予补助,引导企业真正成为科技投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三是为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央财政设立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资金、银行贷款风险补偿、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同时,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成立了引导基金理事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支持机构,并会同科技部印发了引导基金理事会章程和工作会议规则,以及相关实施细则。四是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通过无偿资助方式,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商业化前期的技术创新活动;通过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通过业务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改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环境。五是通过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中央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六是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关键技术突破、重大成果产业化及产业集群和区域集聚发展。七是通过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支持电子信息骨干企业整体创新、机械关键零部件等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其他高技术领域产业化。此外,你们提出的建议科技重大专项由科研单位联合企业申报的方式转变为向全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由企业联合科研成果单位竞标。据我们了解,目前有些专项已经在尝试实施,有的专项已经明确要求,要发挥企业为创新主体的作用,具有明显市场化特征的项目(课题)要由企业牵头联合科研成果单位组织实施。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把科研项目划分为了基础前沿类、公益类、市场导向类、重大项目类四类,其中明确提出市场导向类项目要突出企业主体,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而对于基础前沿类、公益类及重大项目类,则并不一定都适合由企业领衔。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积极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引导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四、关于你们提出的科研经费“碎片化”问题 

  在现行科技管理体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同级政府各相关部门都有科技管理职能,但相互之间的界定不够清晰,同时有效的宏观统筹和决策机制尚不够健全,导致科技投入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现象严重。对此,11号文件明确提出两点要求:一是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其中规定,优化整合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要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围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功能定位,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等。二是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其中规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的作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部署,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等。目前,我们正在积极配合科技部开展相关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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