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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财政补助政策”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6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在继续支持大型水利工程建设的同时,不断完善支持政策,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薄弱环节的投入,突出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 

  随着农业发展形势的变化和农田水利设施的不断增多,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问题越来越突出。对此,财政部、水利部高度重视,在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的同时,对建立有效的管护机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推进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2013年,水利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要求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其中: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期望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产权主体,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逐步增加小型水利设施管护资金,探索多元投入的管护经费筹措机制。2011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财农〔2011〕265号),要求地方各级财政要切实落实好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积极筹集资金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同年,财政部、水利部印发《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63号),从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资金,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级水利部门(或其所属水管单位)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泵站工程、淤地坝工程给予维修养护资金补助,同时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实行与地方财政上一年度安排的维修养护资金一定比例挂钩奖补激励机制。2013年,水建管〔2013〕169号文件明确提出,把落实工程管护经费作为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地方财政可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范围,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与方式,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2013年,财政部、水利部印发《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号),明确规定中央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80%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20%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通过这些措施,管护主体筹集管护资金、财政给予补助的管护经费筹措机制的雏形已经初步形成,对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发挥了积极作用。 

  你们提出的中央财政按照耕地面积测算每亩15元管护经费的1/3比例给予补助,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地方财政统一管理使用,并对粮食主产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予以倾斜,其余由省、市、县级财政补助及管护经营主体和受益主体分担,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不足的建议,对我们进一步研究完善财政政策措施,支持水利加快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由于省与省之间耕地面积与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数量以及灌溉面积差距较大,还难以做到你们提出的中央财政按耕地面积测算每亩15元管护经费的1/3比例给予补助,请给予理解。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水利部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政策措施,继续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完善管护机制,充分发挥农田水利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基础地位和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一是抓好已出台政策措施落实。从总体上看,在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你们关心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资金补助政策问题,已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但有些地方在实际落实中并不到位。我们将会同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各地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已出台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经费财政投入政策的落实。二是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类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的有效途径,实现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产权到位、权责明确、保障经费、管用得当、持续发展”的总目标。三是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完善末级渠系配套、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建立终端水价制度“三位一体”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探索运用价格手段和市场机制推动农田水利建设管护机制创新。四是修改完善有关制度。综合考虑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绩效考核、地区倾斜等因素权重,建立完善因素法分配机制,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农田水利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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