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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开农业综合开发资格限制”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6日

  一、关于设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资格

  设定农业综合开发县资格的初衷,是要合理调控开发县数量增长速度,优化开发布局,将有限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主要投入到粮食主产区、非主产区粮食大县以及农业大县,集中用于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让财政资金花出更好的效益。为此,我们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地方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规定了新增开发县的资格条件,即“耕地资源比较充足,平原地区的耕地面积在二十万亩以上,丘陵地区的耕地面积在十万亩以上,待开发治理的耕地相对集中连片”。这样规定,有利于农业综合开发按照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先把土地资源条件好、耕地相对集中连片的地区纳入开发范围,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

  今后,随着调整优化开发布局的推进和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的增加,将适时调整对新增开发县耕地面积的要求,把符合开发布局、开发潜力较大的农业县逐步纳入开发范围。如果现阶段就取消或者完全放开农业综合开发县资格限制,势必导致资金分散和开发面铺得过大问题的反弹,不利于调整优化开发布局,影响开发的综合效果。

  二、关于开发县的总量控制和适度进出

  实行开发县“总量控制”,是为了合理控制开发规模,使开发县数量的增长速度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增速相匹配,并不意味着开发县总数的一成不变。近年来,随着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的不断增加,农业综合开发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业大县纳入开发范围。2011~2014年,全国每年分别新增开发县48个、37个、58个、32个,其中,广东省每年分别新增开发县4个、4个、3个、2个。同时,为打破开发县资格“终身制”,解决开发县愿进不愿出的问题,农业综合开发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鼓励地方采取“退一进一”等方式,将已无开发潜力、缺乏开发积极性的县调整退出开发范围,相应新增同等数额的开发县,不断优化开发县结构;二是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开发县,直接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

  今后,我们将根据调整优化农业综合开发布局的要求和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增长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将广东省符合条件的其他农业大县纳入开发范围。

  三、关于少数农业县没有进入开发范围及其如何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

  按照现行政策,不具备农业综合开发县资格,并不意味着就不能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对于那些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经营状况良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即使不在开发县范围内,也可以通过相关渠道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广东省不具备开发县资格的县,特别是建议中所提的规模化种植、养殖及加工项目发展迅速,但原有基础条件相对较差的行政县特别是山区县,可以按照有关要求,逐级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

  同时,据了解,在中央财政投入之外,广东省财政还安排了一定数量的省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的做法,将不具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资格但又有迫切农业开发需要的县(市、区),作为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县进行立项扶持(2014年,广东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58个、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县19个),从而形成了国家和省两个层次、互为补充的开发县管理体系,基本覆盖了全省的产粮大县及农业大县。我们正在与广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系,针对建议中所提的“仅有少数县或因是县耕地面积未达到要求或其他原因而没有进入,但这些山区县在生产上同样是以农业为主”问题进行沟通,请广东省逐步将上述县纳入省级开发县范围,予以适当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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