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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企业减负 助推实体经济发展”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6日

  一、关于降低中小企业税负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和稳定扩大就业的重要力量。国家十分重视运用税收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等;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并提高到月销售额(营业额)5,000~20,000元;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延长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等。

  为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国务院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约有600万户小微企业免予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优惠范围扩展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并将执行范围扩大到核定征收企业。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税制改革,研究完善有关税收减免政策,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更好的税收政策环境。

  二、关于取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的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要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越权减免税和变相减免税行为,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督查力度。二是将区域发展规划与税收优惠政策脱钩,今后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并清理规范已出台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坚持“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产业优惠要逐步向创新倾斜,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支持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三、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2011年,根据当时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水平,并充分考虑前瞻性因素,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 500元/月。据统计,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现金消费支出(指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现金支出)为1 390元/月,预计2014年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3 300元/月左右,仍低于3 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如果进一步大幅提高减除费用标准,有以下问题需要综合权衡:

  一是进一步大幅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将会使高收入者受益多,中等收入者受益少,而占工薪收入者大部分的低收入者则由于本不需要纳税而不会受益。二是提高减除费用标准会造成个税收入的减少,从而影响财政对低收入者的补贴能力。三是如果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幅度过大,一些经济相对不发达、居民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将会大幅下降,地方财政收支困难会进一步加大。

  我们考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不仅是单纯的数额高低问题,更重要的在于结构是否合理,在下一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将根据纳税人家庭负担的不同情况,适当增加一些专项扣除项目,以更好地适应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状况,使税制更加完善。

  四、关于打破银行垄断,扩大中小银行比例

  银监会致力于不断完善我国银行金融服务体系,经过三十余年的改革与发展,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竞争发展、功能互补、层次多样的银行服务体系,为各个领域、不同层次的经济主体服务。从数量上看,银行业法人机构达3 954家,分支机构超过20万家,除三家政策性银行与五家国有商业银行外,其余均为中小银行。

  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即未对民间资本进入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特殊规定和歧视性政策。近年来,银监会根据党中央与国务院的政策精神,进一步开放银行金融市场,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从准入条件、监管要求、支持政策等方面提出了比较全面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措施安排,民间资本可以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2013年,银监会重点鼓励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在各地转报推荐的试点方案中择优确定了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此外,修订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同意,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增12个试点城市;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机构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下一阶段,银监会将进一步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组改造,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

  五、关于规范互联网金融,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近年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在满足实体经济需求、增加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和增强金融行业竞争与创新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人民银行一直积极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问题进行了研究,明确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目前,人民银行正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牵头研究制定促进互联网跨界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防范业务风险。

  同时,银监会引导银行业金融切实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2012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转转嫁成本的“七不准”禁止性规定,并展开专项检查。2013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同时,银监会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了规范小微企业服务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下一阶段,银监会将继续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规范服务收费的相关政策,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六、关于完善金融资源投入的激励和保障措施

  人民银行积极引导信贷资源投向中小企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采取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创设支小再贷款、支持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进完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等多项措施,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利率定价机制建设,改进中小企业贷款定价方法,提高贷款定价和管理效率,提升对实体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同时,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推动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完善金融资源投入提供配套制度支持。

  银监会一贯督促银行业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出台了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的考核要求,保障金融资源有效投入实体经济中。出台了一系列的激励政策,鼓励银行业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在存贷比考核方面,《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银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在资本占用方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一般企业贷款按照100%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可按照75%权重优惠计算,或可比照零售贷款进行优惠计算。下一阶段,银监会将进一步完善金融资源投入的激励和保障措施,研究制定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贷款投放的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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