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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入力度”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4年02月28日

  一、关于提高中央和省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补助标准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属于地方政府事权,由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中央给予适当支持。因此,地方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近几年,中央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各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其中,中央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具体补助标准从2007年的中部200元/平方米、西部300元/平方米,调整到目前的中部400元/平方米、西部500元/平方米,补助标准分别提高了100%和67%。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按照因素法和公式法进行分配,既考虑财政困难程度,又兼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及完成情况,体现了“多干多得”的奖补原则。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从2010年的30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660亿元,年均增长369%;折合成套均补助资金,从2010年的0.81万元提高到2012年的2.87万元,套均增加补助2.06万元。今后,中央和省级财政将根据财力状况,继续加大对财政困难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支持力度。与此同时,市县政府也应按照规定,从公共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渠道安排资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关于提高中央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问题

  2007年,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财政部设立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根据中西部地区发放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按照因素法、公式法进行分配,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等开支,充分体现了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倾斜和支持。这项补助资金从2007年的35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05亿元,年均增长24.6%。

  三、关于加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土地储备力度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和落实工作。2011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明确要求各地要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同时,要求各地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并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4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53号),要求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及时供应。据统计,2008-2012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际供应达10.43万公顷,占同期住宅用地的21.7%,得到了较好的保障。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达4.15公顷,占当年住宅用地计划的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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