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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后续管护”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4年02月28日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长、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指导各地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理,2003年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水农〔2003〕603号),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提出了意见。据水利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700多万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施了产权制度改革,落实了管护责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政策落实,构建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机制,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水利加快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其中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补助政策。

  一是2011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财农〔2011〕265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新形势下财政支持水利改革发展工作的目标任务,不断健全投入增长机制,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特别强调继续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地方各级财政要切实落实好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认真落实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补助政策,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支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积极筹集资金,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支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是2012年水利部、中央编办、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水农〔2012〕254号),明确提出了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特别强调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水费和相关的水规费中安排资金用于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工作条件建设。结合农村水利项目建设,支持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三是2013年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号)明确规定: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80%用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牧区农田水利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

  四是2013年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明确提出把落实工程管护经费作为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中央财政通过现行政策和资金渠道,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予补助。地方财政可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范围,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与方式,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从总体上看,在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小型农田水利管护资金补助政策问题,已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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