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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基础薄弱乡镇的金融机构财政补贴”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4年02月28日

  一、关于加大金融服务基础薄弱乡镇网点建设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对金融服务基础薄弱乡镇网点建设给予了大力支持。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进一步优化金融机构区域布局,增加乡镇、县域等基层地区金融机构的数量,财政部于2009年出台了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贷款平均余额同比上升且符合银监会监管要求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后,中央财政将西部2255个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镇金融机构网点纳入补贴范围。截至2012年末,中央财政已累计向全国957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拨付补贴资金31.53亿元,向1292家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网点拨付补贴资金4.67亿元,为“消灭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关于减轻中西部农信社经营负担

  农信社是支农金融服务的主力军。为了支持农信社健康发展,国家积极推动深化农信社改革,着力化解历史包袱,转变经营机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扶持措施。一是支持农信社化解历史包袱。为了减轻农信社经营负担,中央财政对亏损农信社1994-1997年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多支付保值贴补利息形成的亏损,给予补贴。该项政策于2008年执行完毕,共累计拨付资金88.50亿元。二是专门出台农信社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方面,自2003年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信社利息收入营业税按3%征收。所得税方面,对国家重点扶持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西部改革试点地区的农信社,从2003年1月1日起6年内,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试点的农信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内和3至10万元的农信社,企业所得税分别减按18%和27%征收。农信社按规定向管理机构上缴的管理费,其中不超过总收入2%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在农信社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期后,中央财政出台普惠性的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对农信社的涉农金融服务给予了大力支持。

  在中央财政的带动下,各地财政部门结合自身财力情况,积极探索支持农信社改革发展的渠道和方式。例如,云南省于2006年和2007年分别安排1000万元,用于贫困地区农信社营业网点和安防设施改造;贵州省六盘水市级财政于2010年安排“零金融机构乡镇”网点建设一次性补助600万元;青海海西州于2012年出台《海西州涉农金融服务财政补贴办法》,对金融机构在农牧区的网络、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终端等进行补贴,已设立涉农金融服务财政补贴启动资金100万元,以后年度按需足额安排预算资金等等。中央财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运用补贴、奖励等多种方式,加大对金融服务基础薄弱乡镇网点建设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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