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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策性银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4年02月28日

  一、国家高度重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就业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高度重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并于2012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明确了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中央财政也通过提供“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资金等多种渠道,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倾斜支持力度。

  二、近年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不断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贷支持

  2004年9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专门开办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品种,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信贷支农的重要对象,积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目前,农发行贷款品种已基本覆盖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物流、仓储等各个环节,贷款利率大多执行国家基准利率,并适当延长了贷款期限。其中,对农业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生产加工基地建设等领域的贷款,农发行提供的贷款最长期限可达5年。截至2013年3月末,农发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余额达1575亿元。此外,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农发行也陆续开办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等品种,加大了对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国家开发银行目前已进行商业化转型,主要按照商业化原则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改革方案,国家开发银行于2008年进行了商业化转型。改革后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主要按照商业化原则运营,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贷款的利率、期限等条件,主要由国家开发银行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可持续的原则自主确定。截至目前,国家开发银行已经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合作项目575个,贷款余额达287亿元,主要支持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领域的农业项目实施建设,贷款期限最长12年,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

  四、下一阶段我们将继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更好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植根于农业、发展于农村、贴近于农民,其发展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已成为推动“三农”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受到自身实力偏弱、抵质押担保缺乏等因素影响,您反映的农业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今后,我们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更好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一是继续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二是结合农发行改革相关工作,研究强化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提升政策性金融支持效果。三是鼓励各类商业性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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