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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扶持政策助推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4年02月28日

  一、关于“政府设立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成果专项奖励基金,以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以及投放市场后的效果为标准来评定,对其给予补贴”问题

  为扶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经国务院批准,自1999年起中央财政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等。

  为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研究启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探索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对银行的贷款风险补偿和对企业、科研单位及人员绩效奖励等方式,推动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包括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内的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学研有机结合。

  二、关于“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加大财政支持,建立普惠制政策,给予贷款贴息、免税,降低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成本”问题

  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在资金政策方面,1999年起,中央财政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近年来,创新基金预算安排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2年,累计安排220亿元。

  在税收政策方面,一是不断完善税收优惠方式,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是进一步完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为创新活动提供资金。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此外,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四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转让。现行政策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特别是国家出台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培育和扶植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机构,将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产学研结合。

  高科技中小企业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高科技中小企业还可以享受国家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出台的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半计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内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将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业务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将金融企业按规定比例计提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技术类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等。

  三、关于“引导和推动银行、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贷款和融资支持力度,推动商业银行建立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平台”问题

  为促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中央财政自2006年起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主要采取业务补助、保费补助及资本金投入等支持方式,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并降低收费标准。截至2013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担保资金116.4亿元,并加大了对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的支持力度。在中央财政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下,很多地方财政部门也纷纷安排了专项资金,因地制宜地采取业绩奖励、风险补偿、资金注入等多种扶持方式,支持担保机构为包括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内的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低费率融资担保服务。

  2009年,银监会和科技部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关于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制定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设立科技担保公司和创新科技金融合作模式等方式,加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结合,缓解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近年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同时,银监会非常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2013年1月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同时也对有关部门改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质押登记等提出了要求。在银监会的指导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金融意识不断强化,围绕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组织体系、服务模式和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如,杭州银行设立了科技支行,设置科技金融专职审批岗,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建立了“未来之星”俱乐部,并与数银在线共同建设“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专区,为科技型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综合性金融服务。银监会将会同知识产权管理等部门继续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四、关于“对每年国家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科技成果项目,要公开公示,公开资金使用情况等”问题

  事实上,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一直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在项目申报和评审阶段,申报企业可通过创新基金申报信息系统实时查询申报进度。经科技部、财政部审定的立项项目在科技部、财政部网站和相关媒体予以公示。自2000年起,创新基金建立项目异议制度,对具体项目有异议的可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投诉和举报处理办法(暂行)》进行投诉。

  在项目执行阶段,创新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半年和年度监理检查工作规则对项目进行监理,根据《验收工作须知》、《验收工作规范》、《合同变更操作程序》等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验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验收合格项目、终止项目等在创新基金网站上进行公告。

  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规定,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每年向国务院提交创新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在创新基金实施五周年和十周年时两次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创新基金实施成效进行了评估。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完善创新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进一步改进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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