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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对欠发达省份城市棚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4年02月28日

  2009年,经国务院批准,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工作。2010年,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进一步要求,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并决定从2010年起,中央每年安排适当资金,支持各地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同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开支。按照现行政策,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根据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计划及完成情况,按照因素法、公式法进行分配。据此,欠发达省份财政困难程度相对较高,所得补助资金也相对较多,充分体现了中央财政对欠发达省份的支持和照顾。近几年,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欠发达省份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力度。此外,根据近期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规定,地方政府还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解决城市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问题。今后,中央财政将根据财力状况,继续加大对欠发达省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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