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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补贴减免政策,巩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01日

  我国耕地质量不高、农田水利建设欠账较大、农机配套政策不完善等问题,制约着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提高。近年来,中央财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大幅度增加对“三农”的投入,不断加大包括农机补贴在内的各项对农业和农民的补贴力度,积极支持改造中低产田改造、建设高标准农田,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努力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国中低产田所占比重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依然滞后,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依然低下。您提出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对于指导我们今后的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一、关于加大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力度问题

  在加强中低产田改造,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方面,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施农业综合开发。1988年以来,农业综合开发以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为重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其他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

  山西省从1990开始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到2011累计投入中央财政资金39.51亿元,共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994.5万亩,新增粮食生产能力17.58亿公斤。晋中市的介休市、太谷县、祁县、平遥县、寿阳县、昔阳县、榆次区等七个县(市、区)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2011年,中央财政投入晋中市土地治理项目资金达到4850万元。

  为提高项目区建设标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投资标准逐年提高。目前,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含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农民筹资和投劳折资,下同)原则上平原地区应达到980元,丘陵山区应达到1180元。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的亩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为1200元。为减轻农民负担,减轻农民筹资投劳压力,农发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占中央财政资金的比例多次降低。从2011年起,山西省的自筹资金比例已降低为10%

  二、关于健全补贴机制,加大农田水利建设力度问题

  近年来,为加大农田水利建设力度,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2005年—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小农水专项资金298亿元。从2009年起,财政部、水利部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批县(市、区),实行重点扶持政策,通过集中资金投入,分批次分阶段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09年—2011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山西省小农水专项资金6.41亿元,支持32个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晋中市的祁县、平遥县、寿阳县、左权县均已纳入重点县建设。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根据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以及绩效评价情况,继续支持晋中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在工程管护经费方面,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工程管护经费是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由县级农发机构按照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中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总额的1%比例计提工程管护经费,专项用于农发工程管护,由县级农发机构统筹安排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对财政投入形成的农发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优先用于农发工程管护。2011年,财政部、水利部印发了《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规定从20117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市、县(区),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等相关支出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也可以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从2008年试点以来,到2011年,已在全国推开。中央财政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也从2008年的2.5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60亿元,并将各级政府对农民筹资投劳总额的奖补比例提高到50%,将中央财政占政府奖补资金的比重提高到40%,不强制县乡基层政府配套奖补资金。有些地方考虑贫困山区农民筹资困难,采取农民不筹资、鼓励农民筹劳等办法,帮助农民议成事、干成事。

  三、关于免除农机燃油税,制定农机燃油退税补贴政策问题

  中央财政于2004年设立农机购置补贴,2011年,全国农机总动力达9.7亿千瓦,全国耕种收农机化水平达54.5%。目前中央财政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鼓励农民使用农业机械,推广农机化作业技术,降低农机使用成本。

  在成品油税费改革过程中,对种粮农民增支的补偿是税费改革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农机用油与其他机动车用油可以互相混用,如果对农机手发放农机加油卡,再根据加油卡登记的加油量退税,难免出现加油卡被借用,或者农机手购油后,再将成品油转售给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购买人,从而使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机动车使用免税油,可能导致税收流失。全国农机手人数多,身份认定也比较困难。因此,通过税务部门退税和向农机手发放农机加油卡退税的办法很难操作,财税机关也很难监管。于是,在成品油税费改革时,就沿用了已有的补贴渠道补偿农民增加的负担。《关于实行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规定,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后,对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中统筹考虑给予补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其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9492号),对农资综合补贴的有关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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