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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家电下乡惠农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01日

  为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扩大农村消费,200712月,财政部、商务部在山东、河南、四川三省试点实施家电下乡政策,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按照售价的13% 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在试点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效果,并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20092月,经国务院批准,家电下乡推广至全国。实施以来,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实施力度不断加大,极大拉动了农村消费,改善了农民生活,加快了农村流通体系建设,政策效果明显。

  政策实施初期,采取由农民申领、乡镇财政所审核、县级财政局兑付补贴资金的方式,操作过程环环相扣,有效保证了资金安全,但由于程序相对繁琐,农民不能当场领取补贴。为方便农民兑付,提高补贴效率,20094月起,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先后印发文件,增加了补贴兑付方式,简化了补贴兑付程序。按照文件要求,部分省份结合地方实际采取了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新型补贴方式。实施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补贴模式后,极大地提高了补贴效率,方便了农民兑付。但补贴程序的简化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网点暗箱操作、违规偏补的可能。为此,在政策设计之初就明确规定,实行网点代理审核和网点垫付补贴资金的地方,要加强核查和事后抽查,严防骗补行为发生。

  随着政策的深入实施,为既确保补贴效率又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信部等部门又陆续采取多项措施加强监管:一是督促地方严格执行政策规定。20106月份,财政部牵头印发《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 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0271号),要求地方切实加强日常监管,规范网点销售行为,加大销售和补贴兑付环节监督检查力度,严防骗补行为发生。同时要求各地全面排查日常监管、补贴兑付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对查实的骗补行为,必须依规严肃处理。2011年,财政部又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监管防治骗补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领管理办法》等多个文件,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规范了标识卡的管理,明确了部门职责,强化了地方责任,并督促地方加大监管力度。二是优化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防骗补功能。制定了单一农户补贴多台提醒服务功能,并增加本地区购买3台以上统计功能等,使地方开展防骗补工作中能够实现事前有效防范、事后检查方便。三是加大了违规处罚力度。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对中标企业违规行为的举报做到了件件核查。对部分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和网点采取了取消中标资格、社会通报、扣缴全部保证金等方式的处罚,还对工作不力的地方予以了处理,有力地促进了中标企业规范经营和地方加大工作力度。

   每款下乡产品都通过招标确定了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是下乡产品销售的价格上限,不是销售的唯一价格,农民可以通过与销售商协商享受更优惠的价格,并按照最终销售价格享受补贴。为了让农民了解相关政策,财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已经从多渠道加大了宣传力度,明确要求销售网点在明显位置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并布置各地开展了“家电下乡”宣传月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此外,农民可以通过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系统查询相关政策信息。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期限统一确定为4年。先期试点3省已于201111月底按期终止,其它省份也将于20132月到期结束。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商务部、工信部等有关部门继续督促未到期省份做好家电下乡工作,严格落实家电下乡有关规定,特别是加强监管的各项规定,确保家电下乡政策顺利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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