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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医改财政补偿长效机制”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01日

  一、关于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完善补偿机制问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相对薄弱的环节。2009年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将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作为五项重点改革之一,三年来各级财政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不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力度。

  (一)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支持机构基本建设。2009-2011年,中央共安排基本建设补助资金约470亿元,支持2382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220所乡镇卫生院、2233所县级医院和2.5万所边远地区村卫生室建设。地方各级财政也安排了相关资金。二是支持设备购置和信息化建设。在支持机构能力建设方面,三年来,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近170亿元用于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等;在支持信息化建设方面,三年累计安排近30亿元支持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系统建设试点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医院建立远程会诊系统。通过上述措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医疗设备、就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信息化建设水平明显提升。

  (二)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2006,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率先在城市社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各级财政建立了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补助。按照中发〔20096号和国发〔200912号文件要求,自2009年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城市扩展到农村,覆盖全体城乡居民,所需经费按服务人口数和一定标准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安排,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提高到人均25元。中央财政按人均标准和不同的补助比例对各地给予补助,2009-2011年共安排395亿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已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要的资金补偿渠道。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公共卫生需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还将逐步提高。

  (三)支持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多种途径积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一是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按照中发[2009]6号和国发〔200912号文件的要求,财政部积极参与研究制定《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等一系列关于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文件,完善相关制度。二是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仅2009年以来,中央财政就累计安排近30亿元,支持实施“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农村订单定向培养医学生”、“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以及各类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培训等项目,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我们相信,随着相关政策措施的进一步落实到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素质将进一步得到提升,人员结构将进一步得到改善,人员待遇将进一步得到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能够逐步吸引并留住人才。

  (四)落实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

  按照中发〔2009]6号和国发〔200912号文件要求,2009-2011年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取消药品加成。取消药品加成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机构运转和医务人员工资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服务收费来源于医保基金和个人付费。政府投入主要用于四个方面:一是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支出;二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三是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四是核定收支后的差额补助。2010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

  按照上述规定,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不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力度,确保基本运转需求。中央财政也不断加大对地方的补助力度。一是支持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体制机制综合改革。2009-2011年,中央财政共安排120亿元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本着“突出改革、转变机制、注重实效、鼓励先进”的原则,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综合改革进展快且效果好的地区给予奖补。二是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待遇,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继国务院批准自200911日起实施义务教育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之后,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先于其他事业单位,从2009101日起启动实施绩效工资政策,明确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保障其合理待遇水平不降低。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实施绩效工资。三是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2012年起,中央财政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安排。地方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对于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补偿问题,由地方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此外,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助力度,激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提供合理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获得稳定的服务收入。

  通过上述措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效稳定的补偿机制正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初步建立起新的运行机制。“十二五”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将继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力度,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也将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坚持以投入促改革,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运行新机制。

  二、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补偿机制问题

  公立医院承担着医疗救治、医学科研、人才培养等重要功能,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立医院改革是医改的重点和难点。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发〔20096号、国发〔200912号文件以及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等文件,均对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入政策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是明确的。从补助范围看,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从补助方式看,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经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由政府根据轻重缓急和承受能力逐年安排所需资金。政府对包括公立医院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按服务成本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公立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从投入责任划分看,公立医院发展建设支出、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主要由同级政府安排。省级政府对辖区内困难地区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适当补助。中央政府对困难地区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予以补助。

  三、关于将卫生工作纳入地方干部考核成绩单的问题

  2009年,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930号),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地方考核、部门考核、年度考核3个配套考核办法。上述文件均强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要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考核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际成效,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群众看病就医”等体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综合性指标列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要点。按照这些规定,各地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换届考察、任职考察、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以及政府绩效考核中,要加强对卫生工作的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指标,抓好对医疗卫生事业的考核工作,推动各地强化对医疗卫生事业投入情况的考核,充分发挥干部考核工作对促进科学发展、推动工作落实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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