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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中西部及老工业基地低保资金和
临时救助资金补助力度”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01日

  一、关于城乡低保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我国分别于1997年和2007年建立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发布施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2007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规定,城乡低保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因此,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应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近年来,为切实支持各地做好城乡低保工作,中央财政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2007-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城市低保补助资金1524亿元(不含节日期间一次性生活补贴,下同),农村低保补助资金954亿元,分别占同期全国城乡低保总支出的66.2%59.3%。近年来,中央财政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占全国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其中,城市低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占比由2007年的54.0%提高到2011年的70.8%,农村低保由2007年的27.5%提高到69.1%。同时,在中央财政分配资金过程中,对包括吉林省在内的中西部及老工业基地给予了适当倾斜照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所占比例还要高一些。

  二、关于临时救助和专项救助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20076月,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对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积极进行建制探索,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救助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个计划单列市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地方各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或社会捐赠等渠道积极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全年共有529.4万户家庭获得临时救助,支出临时救助资金31亿元,户均救助586元,其中:救助城市困难家庭196.3万户,支出资金13.2亿元,户均救助672元;救助农村困难家庭333.1万户,支出资金17.7亿元,户均救助531元。总体上看,在开展临时救助的地区,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临时救助的救急救难作用初步显现。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以及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地方出台的政策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相应的筹资责任。否则容易产生地区之间的不平衡,从而形成新的不公平。

  另外,对于城乡困难群众的看病难等问题,我国还积极推进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建设,分别于2003年、2005年建立了农村、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救助范围从城市贫困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向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不断扩展,救助方法逐步完善,救助程序不断规范。2003-2011年,全国累计筹资73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32亿元。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地方城乡低保资金的支持力度,继续向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并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督促各省市加大资金投入,合理分配资金,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同时,会同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继续研究完善临时救助的资金筹集渠道等问题,并就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展开调研;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通过健全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专项救助为配套、以临时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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