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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加强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
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
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05日

  博物馆、纪念馆是陈列、展示、宣传人类文化和自然遗存的重要场所,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博物馆、纪念馆向全社会免费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形势要求,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而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顺利推进,中央财政设立了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鼓励改善陈列布展,支持提升服务能力。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和加强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的建议,非常及时、也很必要,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加紧落实。

  一、关于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经费督查的问题。20104月中旬至6月初,中宣部、财政部、国家文物局组成联合调研组,对全国31个省(区、市)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重点了解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建议。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目前,此项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争取年底前出台。

  二、关于将免费经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给予单位一定自主管理权限的问题。为做好免费开放中央专项资金的审定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中央财政要求各省财政厅(局)会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纳入免费开放范围的博物馆、纪念馆的财政拨款、门票收入、事业支出等基本数据进行认真核查,在此基础上核定各省免费开放中央补助额度。中央财政负担列入免费开放名单的地方所属博物馆、纪念馆门票收入减少部分,运转经费增量按照东部20%、中部60%和西部80%的比例进行补助。地方结合本地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实际统筹安排中央以及地方应负担的经费,并具体审核下达相关博物馆、纪念馆经费预算。因此,免费开放经费已纳入相关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预算,并由其在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

  三、关于制定相应税收政策的问题。《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提出,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博物馆、纪念馆文化产品经营收入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对博物馆、纪念馆进行捐赠,拓宽博物馆经费来源渠道。为切实贯彻文件精神,我部将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认真研究,尽早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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