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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国家文物安全专项经费”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05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央财政积极配合文物主管部门加大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投入,尤其是文物安全设施经费的投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设立以来,中央财政每年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中安排文物安防消防经费。2005年—2008年安排16685万元(其中:20053685万元,20064000万元,20074000万元,20085000万元)。2009年根据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中央财政又进一步加大了文物安全设施经费的投入,从当年新增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中调剂经费5000万元,共安排9000万元用于国家文物安全保护。2010年中央财政还将继续加大对文物安全设施经费的投入,安排10000万元重点解决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防火设施和重点博物馆的防盗设施。“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经费32000万元,用于国家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有效地缓解了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防火设施和重点博物馆的防盗设施的需求。

  尽管中央财政近年来加大了对文物安全设施的经费投入力度,但因基础薄弱,目前大部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博物馆的安全防范设施尚不健全、不完备,防护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差。根据全国文物系统文物安全大检查统计结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防盗、防火、防雷设施达标率分别为21.78%、27.39%45.21%;重点博物馆中,防盗、防火设施达标率分别为55.28%、50.41%,安全隐患巨大,情况不容乐观。

  20105月,国务院批准由文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文物局等10个部门(单位)组成“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国文物安全工作。今后,我们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文物安全设施投入的力度,确保我国文化遗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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