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建议提案>2010年“两会”建议提案答复摘要>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摘要

关于“建立西部欠发达地区节能减排财政保障机制”
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05日

 

   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发展新能源,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应对气候变化、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措施。近年来,财政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投入,创新机制,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初步构建了一套既立足中国国情、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又与国际接轨的支持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对包括贵州在内的西部欠发达地区给予了适当倾斜,对各地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一、关于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西部欠发达地区节能减排财政专项资金问题

  2007年中央财政设立了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并逐年加大支持力度,截至目前已累计安排1320亿元。在资金安排中,国家对西部地区给予了倾斜照顾,如节能技术改造鼓励资金,中西部地区奖励标准为每吨标准煤250元,比东部地区高出50元;又如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主要对淘汰任务重、财力相对薄弱的中西部地区淘汰电力、钢铁等13个行业落后产能给予支持,奖励资金,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同时,还采取奖励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加大对西部地区节能减排项目的投入。

  此外,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不断加大对西部地区节能减排的补助力度,特别是现行均衡转移支付制度,按照规范的办法测算各地标准财政收支,对存在缺口的地区考虑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例如,贵州省实施节能减排造成的财政减收增支,相应表现为其标准财政收入的减少或标准财政支出的增加,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标准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中央财政对其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增加。

  二、关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一)关于鼓励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税收政策。

  根据20081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并严格目录执行,会同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规定企业自20081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关于鼓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项目的税收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我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三)关于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了保证税法中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会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对上述优惠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

  (四)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20081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为保证上述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会同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

  (五)关于鼓励西部地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的精神,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在取消大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明确规定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根据2010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决定,我部将继续对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加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文件,切实把西部大开发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三、关于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问题

  建立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遏制矿产资源无序开发利用,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矿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根本性措施。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在贵州等8个煤炭主产省区开展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近年来,贵州等省份认真落实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以煤炭资源为试点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总体进展顺利。目前,在改革试点省份带动下,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的大部分矿种全面推开。

  另外,2006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明确要求地方有关部门“确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目前,全国所有省份均已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并出台了相应管理办法,明确了保证金的提取标准、管理方式、使用范围以及矿山企业和地方政府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初步建立。

  四、关于增加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问题

  为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大力支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以及煤层气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如在风能方面,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覆盖风资源测评、风电设备产业化、电源建设等方面支持风电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十一五”期间,开展了“十一五”5000万千瓦的风能资源详细测量、评价和建设规划工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风电机组技术进步和关键零部件产业化,取得明显成效。目前我国已基本具备兆瓦级风电机组的自主研发和批量生产能力,叶片、齿轮箱、发电机、轴承等关键零部件能够针对整机设计需求进行自主开发和批量供应。又如太阳能方面,我们会同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实施了“金太阳示范工程”,从2009年到2011年,将综合采取财政补贴和电价优惠等政策,重点支持在大型工矿商业企业、公益性事业单位、偏远和欠发达的无电地区以及光资源丰富地区,开展光伏发电系统示范推广应用。目前已初步明确,未来两三年支持294个示范项目,发电装机总规模为642兆瓦,年发电量约10亿千瓦时。

  下一步,在继续落实好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我们将认真吸收你们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力度,并对西部地区继续给予倾斜照顾,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