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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产业健康发展”
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05日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的有力措施。2010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资金投入、税收优惠、会计处理、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对您提出的相关建议具体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问题

  《意见》规定,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二、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问题

  《意见》规定,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我部正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抓紧制定,力争尽快出台。

  三、关于完善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制度问题

  《意见》规定,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关于将年节能率作为费用拨付单位的考核指标,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参与公共设施的能源管理问题

  《意见》规定,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要求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据此,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又对支持范围、标准、方式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细化,印发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明确提出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年节能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在5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多节能、多奖励,这与您提出的将年节能率作为费用拨付单位考核指标的思路是基本一致的。

  下一步,在继续落实好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我们将认真吸收您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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