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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公共财政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

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05日

 

  一、关于政府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政策措施及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工作。2003年召开的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明确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国家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20049月,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同意,原劳动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1个部门组建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司(局)际协调小组”,原劳动保障部负责牵头。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对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提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方针是: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大职业教育和培训力度进一步做出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今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才发展的指导方针是: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到2020年,我国人才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培养和造就规模宏大、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确立国家人才竞争比较优势,进入世界人才强国行列,为在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人才基础。

  在政策扶持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建立并完善了促进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政策体系。一是中央财政从国家安排的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中,择优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将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纳入国家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划。对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学结合,并在高技能人才培训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职业院校,中央财政在实训基地建设方面给予支持。二是鼓励引导企业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相关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对无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法对其教育经费实行统筹。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他培训服务。企业和个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三是对部分高技能人才发放政府津贴。2008年,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原人事部、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将高技能人才纳入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范围,每次选拔不超过400人,选拔周期、津贴标准、经费来源和发放办法,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相同。

  在资金支持方面,要求各级财政不断加大投入,为高技能人才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一是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2009年仅中央财政就安排就业专项资金390.91亿元,用于支持各地做好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的一个重要用途就是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劳动者培训后根据就业状况相应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家还实施了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以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就业能力。二是实施中等职业教育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培养培训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2008年—2009年,中央财政共安排资金2亿元,支持1.26万名专业骨干教师参加国家级培训(其中出国培训500人)和中等职业学校聘请紧缺专业兼职教师。三是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中央财政在重点专业领域支持建设2000个专业门类齐全、装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推动和促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2008年—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0亿元,共支持640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四是实施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重点支持100所人才培养质量领先、办学特色明显、改革深入、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的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引领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提升高等职业教育整体水平。2008年—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6.3亿元,支持高等职业示范院校建设。五是支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2008年—2009年,为支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央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基础工作建设、职业能力建设,以及高技能人才国际合作培训项目。六是建立助学政策体系。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建立健全了助学政策体系,将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了保障范围,所有在校一、二年级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得到每年1500元的国家助学金。2008年—2009年,中央财政共安排190亿元,每年使近1200万名中等职业学生得到了资助。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为此,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24亿元。

  二、关于在城市教育附加费中设立一定比例,专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问题

  我国《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进一步规定: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今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要求各级政府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把教育投入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要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财政教育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同时要求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要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达到4%。不难看出,随着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政策的不断完善,国家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会不断加大。

  三、关于设立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科目问题

  2007年,我国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并结合预算管理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实施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改革后的政府支出按功能和经济性质进行分类,其中支出功能分类反映政府的职能活动,设置类、款、项三级科目,类级科目综合反映政府的职能活动,款级科目反映为完成某项政府职能活动所进行的某一方面的活动,项级科目反映为完成某一方面的活动发生的具体支出事项。

  为了准确反映各级财政对包括高技能人才培养在内的职业教育、就业补助等资金的投入情况,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科目中已经设置了“就业补助”、“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人力资源事务”等款级科目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高中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日常经费”等项级科目。上述科目均能反映各级财政为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情况,如再增设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会与现有的科目内容交叉,打乱科目体系。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客观需要,也是公共财政的职能所在,不单独设置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科目不会影响到财政的支持力度。

  今后,各地财政部门将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努力加大包括职业教育、高技能人才培养在内的资金投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国家扶持高技能人才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从而为我国培养大批高技能人才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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