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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05日

  发展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有利于促进我国汽车技术进步,实现汽车产业跨越式发展,有利于推动节能减排,有利于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我们赞成您提出的建议,并已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措施支持混合动力轿车等新能源汽车发展。

  一、在出租、公务等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包括混合动力轿车在内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为解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成本高、风险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能力薄弱、市场尚未启动等问题,2009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组织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明确将混合动力轿车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范畴,鼓励在长春等13个试点城市的出租、公务、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示范运行,并于今年进一步扩大了示范推广试点城市范围。

  目前,相关汽车企业已按有关要求进行了申报,比亚迪、奇瑞、长安、风神等多个品牌混合动力轿车车型已列入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一汽集团研制的混合动力轿车可按程序申请纳入目录,加快在试点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的示范推广应用。

  二、启动私人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纯电动等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试点

  按照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20105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出通知,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等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电池能量确定,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5万元,纯电动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6万元。同时,明确试点城市是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安排一定资金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重点对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和使用以及电池报废和回收体系建设等给予支持。

  三、全面推广节能汽车

  201052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将发动机排量在1.6及以下、综合工况油耗比现行标准低20%左右的汽柴油乘用车(含混合动力和双燃料汽车)纳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中央财政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按每辆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直接兑付给消费者。符合条件的混合动力轿车可享受相关优惠。

  此外,近年来,国家加强了混合动力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科技研发,已通过86397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渠道,累计投入近20亿元,支持电动车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以及重大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等。加大了政府采购力度,将节油效果明显、技术成熟可靠、经济较为可行的混合动力汽车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完善了税收优惠政策,对新能源汽车和电池生产等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研发投入在所得税税前实行加计扣除等。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考虑您的建议,进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大力促进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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