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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企业员工继续教育支持力度”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05日

  一、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员工继续教育财政支持制度问题

  国家非常重视对企业职工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定了支持企业员工继续教育的财税政策。199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2002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要求各类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规定,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相关规定开展职工技术培训。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投入机制。为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政策,2006年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关于财政支持企业职工培训投入问题

  2008年,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规定,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201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要求,大力开展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对企业吸纳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和困难企业的在岗职工,要根据企业岗位要求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需要,重点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为此,各级财政还安排了大量的资金。

  三、关于充分利用各类院校和培训机构加强企业员工继续教育培训问题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要求,要广泛发动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因此,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各类院校、培训机构的协调力度,加强指导,提高培训质量。

  下一步,财政部门将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培训的相关政策,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支持力度,并努力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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