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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组织”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05日

  

  一、目前救助基金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 

  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对于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和医疗救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2009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 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救助基金设立的原则、筹集、拨付以及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办法》印发后,为进一步推进救助基金有关工作,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9]1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预算科目的通知》(财预[2009]455号)、《财政部 保监会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0]17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救助基金的财务管理、缴费比例和监督检查等相关事宜。 

  二、关于救助基金的机构设置问题 

  根据《办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的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随着《办法》和上述配套政策的出台,各省开始积极筹备设立救助基金相关事宜。据了解,部分省份如四川、福建、湖南等已设立或者启动了救助基金相关工作,并通过建立由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业、审计等部门联合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等方式,明确了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会同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省救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结合各省救助基金设立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断研究完善相关政策。 

  三、关于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问题 

  根据《办法》的规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缴纳的交强险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以及对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罚款收入等。其中,考虑到救助基金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社会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应由全社会机动车拥有人共同承担,因此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的资金将作为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这也是国际上普遍采取的做法。下一步,我们还将根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救助基金的实际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资金来源等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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